本文选取分析的十个案例分别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连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滕彩宏等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何霞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谭三堂拐卖妇女、儿童案;许霆盗窃案;高艳强贩卖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受贿、贪污案;孙书亭玩忽职守案。
这十个案例涉及刑法分则七章中的罪名,其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三个重要刑法的章节,本文分别选取分析了两个案例。本文选取案例的标准除了尽量涵盖刑法分则各章节外,就是案件引起社会的密切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本文十个案例,是按照所涉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先后进行排列的。每个案例的内容均包括基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犯罪学分析三个部分。其中,犯罪学分析多从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的犯罪,本文也对其犯罪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一辆别克轿车,之后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驾驶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伟铭与其父母在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为亲属祝寿,其间大量饮酒。其后,被告人孙伟铭又驾驶川A43 K66车送父母到位于成都市市区北侧的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尔后驾车折返至位于成都市市区东侧的成龙路,沿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驾车行至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伟铭继续驾车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行至限速60km/h的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方向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直至被告人孙伟铭所驾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及同车乘客张景全之妻尹国辉,金亚民和张成秀夫妻死亡,另一乘客代玉秀重伤,并造成公私财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公安人员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孙伟铭挡获。经鉴定,事发前,川A43K66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被告人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照规定,驾车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时即为醉酒驾车)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次审判: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做出(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判决:
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做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判决: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定罪部分;
(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伟铭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犯罪学分析
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其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领取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超速行驶,跨越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方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对其予以严惩。
1、孙伟铭犯罪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孙伟铭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意识淡薄是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肇事犯罪的直接原因。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缺乏交通安全学习、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力、驾驶员的侥幸心理等是造成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其中有驾驶员个人的因素,也有执法部门的因素。驾驶员个人的因素体现在:
①驾驶技术不过关。孙伟铭没有领取驾驶执照,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直至这次酿成惨祸。
②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孙伟铭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儿戏,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无证无照驾驶等违章行为加大交通事故的发案率。
③侥幸心理。当孙伟铭在某路段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未被查处,也未发生意外时,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从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规。
(2)间接原因: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打击不力
刑法只有在一定程度内对交通肇事者实施重罚,使其感到畏惧,不敢轻易地以身试法,才能有效预防交通肇事犯罪的发生。但是近年来,不少人特别是一些肇事机动车司机不再畏惧交通肇事罪名的惩治威慑力,因为许多地方一般判处此类犯罪的被告人多为缓刑,以致出现了以调代审、以钱抵刑甚至以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赔”态度决定量刑幅度等现象。具体说来:
①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量刑过轻,以致威慑力不够
虽然刑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量刑上有一定突破,对打击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伤害后逃逸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交通肇事犯罪在多种情形下,仍然对犯罪实施者体现出“宽容”,因此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②司法和社会监督不力
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像其他恶性案件那样引人关注。新闻媒体也许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感兴趣而争相报道,但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却很少报道。因此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也未能引起司法监督部门的足够重视。
2、减少类似情况发生的建议
(1)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专门机关要密切配合协作,加大交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全民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具体而言:
①要广泛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巡回就地开庭、深入学校和单位开设交通安全法制课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法规、政策,宣讲案例,使交通知识、安全意识深入人心,使公众人人重视安全,个个自觉守法, 从根本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要建立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员的驾驶理论知识、驾驶技术进行检查测试,对曾有严重违章行为的驾驶人进行补课等。有关单位应定期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道德规范的教育,促使每个驾驶员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文明守法、安全驾驶。
(2)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堵截“马路杀手”
有关主管机关应切实加强管理,一方面要严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发放关,做到先培训再考试后发证,确保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上路,从源头上降低因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另一方面加强对无证驾驶、驾驶无照机动车的清理和打击,一经查出予以严惩。
(3)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交通违章行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的能力。要做到公正执法,从严处罚,加强对城区重点区域和路段的执法,重点查处机动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违规现象。
对交通肇事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要紧密配合协作, 做到快侦、快诉、快审、快判,对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犯罪的肇事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慎用判处缓刑。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车逃逸等行为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以儆效尤。
二、连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位于汝州市小屯镇张村,1986年建矿,2006年2月该矿改由大股东王建利实际控制,成立建利公司(该公司未注册登记),以年薪20万聘任被告人连乐平为股东会负责人,下设多个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半坡阳商酒务煤矿等建利公司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经营。2007年3月1日,汝州市煤炭工业局对半坡阳商酒务煤矿下达《汝州市技术改造矿井单项工程开工通知书》(汝煤技[2007]31-1号),同意该矿进行单项工程建设(批准施工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核定每班入井人数为24人),要求“未经批准施工的技改工程严禁施工,严禁做与技改无关的工程”,但该矿未按要求进行单项工程施工,擅自改变施工计划,违规超人员入井进行巷道掘进等活动。2007年3月22日下午4点班,当班入井49人,晚10时30分左右,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何朝军等15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损失826.5万元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何朝军等15人死于煤矿透水所引起的窒息。案发后,该矿赔偿死伤人员等费用802.5万元。
(二)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两审终审,二审法院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初审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做出(2010)汝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连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三)犯罪学分析
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很大,也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故当事人违章作业
事故当事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该矿就是由于未按要求进行单项工程施工,擅自改变施工计划,违规超人员入井进行巷道掘进等活动,才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单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
对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甚至拒不整改,从而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安全监督管部理门存在监管漏洞
由于各监管部门对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识不一致,对监管主体有争议,致使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出现无人监管的现象。
(4)事故单位缺乏应急救援机制
事故单位缺乏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基本的安全逃生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又无应急救援机制予以启动,致使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该案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导致15名工人窒息死亡。
2、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措施
(1)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要积极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各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举行座谈会、案情分析会、法制讲座等形式,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从而提高厂矿企业干部职工和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监管思想,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3)加强社会和企业内部的监督。首先,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措施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都有人和组织监督,都有人敢于监督,逐步建立起有效防止权利滥用的监督制约网络机制,以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滕彩宏等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份,被告人陈文、滕彩宏、岳峰利、宋玉梅等人先后来到南阳,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发展下线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组织形式为“金字塔”样式的“五级三阶制”,即A、B、C、D、E五个级别,E到C、C到B、B到A三个阶段。该组织以发展下线交钱数量确定业绩点数,积分达到1000点以上,可以升为C级领导;达到6500点以上,可以升为B级领导;达到39300点以上并且有两条A级或B级下线,可以升为A级领导,但通常达到39300点以上便被认为是A级领导,享受A级待遇。陈文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滕彩宏、岳峰利、刘香萍(另案处理),岳峰利在传销中发展了同居女友宋玉梅并为宋玉梅安插了下线。陈文于2007年5月份晋升为A级领导,腾彩宏于2009年4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岳峰利、宋玉梅于2009年3月份晋升为A级成员,但宋玉梅在传销中从属于岳峰利,二人在传销中对陈文负责,但不具体管理下线B级成员。上述四位A级成员均在晋升为A级后离开南阳。
被告人滕彩宏领导下的周金团队有被告人周金和被告人敖锡珍,周金2009年10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敖锡珍2010年6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二人领导被告人郭大全、贵用金、刘红、王丽、敖永龙、汪路、张无臣等C级成员,采取电话指挥、不定期巡查课堂、定期给有业绩的组织成员发放奖金等方式领导传销工作。郭大全、贵用金等人组成的C级团队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并共同管理设在南阳市车站路“阳光招待所”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1人。
被告人陈文通过刘香萍管理的另一团队有被告人周天峰、周燕华、闫海霞、闫海庆、毛慧敏等五名B级成员及被告人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刘井凉C级成员。周天峰、闫海霞于2009年9月份晋升为B级领导,周燕华于2009年11月份晋升为B级成员,闫海庆、毛慧敏于2010年春节前后晋升为B级成员。该五人组成B级团队,领导张鹏帅、唐先锋、闫安平、郑鉴彬、杜中喜、刘井凉等人,其中,唐先锋积8470点,按该组织规则已属于B级,但同犯均认为其为C级;张鹏帅业绩表等显示为D级,但同犯均认为其为C级,张鹏帅本人也认为自己是C级并和其他C级人员负责管理各自的传销窝点。唐先锋、张鹏帅等人组成C级团队,受B级成员指使管理设在南阳市工业北路“金海岸快捷酒店”的传销课堂,对学员灌输传销理念,诱导学员交钱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8月1日,公安机关查封该课堂时,该课堂上的学员为47人。
2010年8月19日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民警在绵阳市抓获陈文;9月8日抓获滕彩宏、9月9日岳峰利、宋玉梅。另查明,被告人陈文非法获利有30万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获利有12万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获利有14000元.
(二)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两审终审,二审法院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4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初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做出的(2011)南宛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10000元﹚。被告人腾彩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10000元﹚。被告人岳峰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宋玉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15000元﹚。被告人周天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被告人周燕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闫海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被告人闫海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毛慧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被告人周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交纳5000元﹚。被告人敖锡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唐先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郭大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被告人张鹏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被告人闫安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被告人郑鉴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被告人杜中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被告人贵用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敖永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汪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无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井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被告人陈文非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宋玉梅非法所得的12万元、被告人闫海霞非法所得14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犯罪学分析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一般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犯罪的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比如传销。
1、传销犯罪的危害
(1)破坏了亲情友情关系,扭曲了人生观、世界观。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事等,其不择手段的欺诈行为,对亲情、友情等社会关系和道德规范造成极大冲击。
(2)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传销人员无任何销售许可证,产品多为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价值一般为几元或十几元,在传销过程中价格竟高达到数百元、上千元。传销违法活动中,还常常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大量违法行为。
(3)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无序流动与分散性、交易对象不确定性的特点。传销成员复杂,四处流窜,群居群宿,男女混住,成员中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有的传销人员血本无归后,甚至铤而走险,参与偷盗、抢劫、诈骗、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2、传销犯罪产生的原因
(1)传销参与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造成了传销犯罪屡禁不止
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和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容易产生社会治安隐患,危害性极大。同时,参与传销的人员中,大部分人员的文化素质相对偏低,基本上处于法盲和半法盲状态,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从社会环境看,人们对传销的认识不够深入,对其危害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尚缺乏全民抵制非法传销的社会氛围。
(2)打击处理手段单一,造成非法传销屡禁不绝
目前打击传销除对少数头目进行处罚外,绝大部分参与人员只能教育遣散。实际工作中,由于反传销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不强,对已经被“洗脑”教育的传销人员而言,效果不大,许多传销人员存在抵触情绪,甚至公开抗拒执法。受行政部门管理区域的限制,驱散只能相对于局部地区,许多被驱散后的传销组织凭借其财力和人际关系,转移地点重操旧业。
3、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协调部署,无法形成打击合力
多数传销活动既包含利用传销形式推销商品、发展人员等违法行为,又包含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需要公安、工商部门共同查处,但实际工作中,非法传销一般首先由工商部门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由于执法条件的限制,工商部门不能行使搜查、拘留、冻结银行账户等侦查权力,无法固定证据,即使发现犯罪事实而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传销骨干分子也早已转移赃款、赃物逃往外地,这给公安机关的取证、抓捕、追赃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工作。
(2)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刑法修正案(七)考虑到了我国惩治传销犯罪中所存在的问题,明确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于惩治传销犯罪无疑是一个突破。但“修正案七”亦有不足之处。如将组织、领导的对象界定为传销活动,虽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缩小了刑法对传销的打击面;“诱骗、胁迫、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被明确地被排除出刑法惩治的范围;修正案(七)规定的传销概念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4、防治传销犯罪的对策
(1)完善打击传销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修正案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础上,增设“非法设立传销组织罪”和“诱骗、胁迫、介绍参加传销组织罪”,以完善法律规定之不足。另外,应将“团队计酬”式传销也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2)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反传销”的社会环境
在传销人员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传销”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打击传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协同作战,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公安、工商、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打击传销犯罪的预警机制、综合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共商决策、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4)建立信息导侦制度,确立监控预警机制
针对传销犯罪分子跨省、跨区域作案的特点,要建立传销违法犯罪分子信息库,树立信息导侦观念,能有效提高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防范与打击的效率。
四、何霞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何霞、何兆淮、杨树文、周军泉、何暖华为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朝东村民小组组委会成员,同时为该村民小组属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被告人何霞为组长、社长,被告人何兆淮、杨树文任副组长、副社长,被告人周军泉、何暖华分别为会计、出纳。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朝东村果房经济股份合作社先后将员工宿舍、肉菜市场、东、西区村民公寓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再将工程发包,由伍崇德承建东区村民公寓及附属工程,李瑞强承建西区村民公寓工程,莫知勇承建员工宿舍、肉菜市场工程。被告人何霞、何兆淮、杨树文、周军泉、何暖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后动工前,商定并向上述承建商提出收取工程款10%的回扣,期间,五人分别收受了承建商伍崇德、李瑞强、莫知勇的工程款回扣。被告人何霞并与莫知勇商定工程回扣的分配方案,即从莫知勇处提取10%的工程回扣,然后将回扣折成52股,由被告人何暖霞占10股,何兆淮、杨树文各占9股,周军泉、何暖华、何霞的弟弟何伟信各占8股,被告人何暖霞还要莫知勇从收到的工程款中另行给她1%的回扣。被告人何伟信多次帮助被告人何霞收取工程承建商的回扣。现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何霞的受贿事实:
1、2002年底至2003年初,以去塞班岛旅游为名,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华路附近先后收取伍崇德港币19000元、美金200元;
2、2003年3月在澳门新世纪酒店收伍崇德港币10000元;
3、2004年1月在南海桂城城市广场收取伍崇德人民币50000元。
4、2003年5月在恩平市金山温泉收李瑞强人民币20000元,同年8月在佛山市禅城区如意茶庄收李瑞强人民币40000元;
5、2002年底收取李瑞强一台价值人民币6081.9元的飞鹰牌FY125T/2摩托车,于2003年7月收受李瑞强妻子一台价值人民币2930元的三星SGH-T408型手机;
6、2003年3月由被告人何伟信以入“干股”收利润的形式收受李瑞强人民币72108元用于支付购买汽车首期款,于同年2月至10月共9个月每月收受李瑞强6500元作为供车款。
7、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在员工宿舍和肉菜市场工程工地、酒楼等地方,被告人何霞收莫知勇人民币2次共89200元,被告人何伟信代何霞收受莫知勇人民币3次共129200元,何伟杰代何霞收受莫知勇人民币1次44600元,款均交何霞支配。
综上,被告人何霞收受人民币512619.9元、港币29000元、美金200元,其中,被告人何伟信经手收受人民币259808元。
(二)被告人何兆淮受贿事实:
1、2002底至2004年1月,在尚辉苑附近、果房村民公寓工地前面路口、朝安路保龄球馆门口、果房村经济社办公室先后4次收取伍崇德人民币共90000元;
2、2003年7月、9月,在果房村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取李瑞强人民币50000元;
3、2003年底,在莫知勇的办公室收取莫知勇人民币50000元。
综上,被告人何兆淮收受人民币共190000元。
(三)被告人杨树文受贿事实:
1、2002年底至2004年1月,在果房村办公室、在果房村农民公寓工地、澳门等地先后5次收取伍崇德人民币100000元、港币17000元;
2、2003年7月、9月,在果房村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取李瑞强人民币40000元;
3、2002年底至2003年初,在果房村员工宿舍工地办公室、朝安路保龄球馆门口先后2次收取莫知勇的人民币13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树文收受人民币270000元,港币17000元。
(四)被告人周军泉受贿事实:
1、2002年底在澳门收伍崇德港币1000元;
2、2004年1月在果房村经济社办公室收取伍崇德的人民币50000元;
3、2003年9月,在果房村办公室收取李瑞强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军泉收受人民币52000元,港币1000元。
(五)被告人何暖华受贿事实:
1、2002年至2004年1月,在尚辉苑附近、朝安路加油站、果房村办公室、澳门先后4次收取伍崇德人民币共130000元、港币2000元;
2、2003年7月、9月,在果房村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取李瑞强人民币50000元;
3、2002年6月至2003年底,在尚辉苑附近、朝安路保龄球馆门口、果房村员工宿舍工地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取莫知勇人民币130000元。
综上,被告人何暖华收受人民币310000元,港币2000元。
案发后,扣押了被告人何霞赃物手机一台、飞鹰牌摩托车一辆,冻结了被告人何暖华交通银行佛山朝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城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福贤支行账号内的人民币377469.89 元、港币5771.48元。被告人何霞已退赃款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何兆淮已退赃款人民币190000元,被告人杨树文已退赃款人民币270000元,港币17000元(已折人民币17545.7元),被告人周军泉已退赃款人民币52000元,港币5000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终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佛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霞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何暖华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杨树文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伟信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何兆淮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周军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三)犯罪学分析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
1、商业贿赂的危害
(1)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
商业贿赂犯罪使正常的商品交易中的比质量、比价格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的“好处”,导致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助长了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推波助澜,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平,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在回扣风的影响下,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着增产不增利,多销不多税的怪现象。有人说回扣对企业有利,但实际上是个人得了大头,企业得了零头。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
(3)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成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有的经营者为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以应付检查。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而且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还为损公肥私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涉及商业贿赂。
(4)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物的巨大浪费。
医药、食品、建筑等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商业贿赂犯罪必然增加公民在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成本;另一方面,购货方不重视商品质量而只看回扣多少,给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
2、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1)个人原因
一些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不遵守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收取回扣的一方则为牟取私利,置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所以,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由于这种犯罪侦破率不高,又进一步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
(2)社会原因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商业交易内幕,在市场经济之初被视为商业惯例,中外均是如此,对此政府也并未制定法规予以干预,很多人认为这是商业经营的一种潜规则,是一种文化模式,这是商业贿赂犯罪得以存活的社会基础。
3、商业贿赂的防治对策
(1)完善刑事立法
为了能有效打击形形式式的商业贿赂犯罪:首先,应适当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围,无论是职务贿赂类犯罪还是一般商业贿赂类犯罪,对应的主体范围都过窄;其次,应扩展贿赂的内容;再次,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的存在无疑大大缩小了贿赂犯罪的范围;最后,应完善附加刑的设置。
(2)树立积极的反腐行业文化
杜绝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首要环节是清除犯罪的诱导因素,这一因素即为腐败文化。要纠正商业贿赂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企业运行的“润滑剂”的错误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合理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在全社会加大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注重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要树立廉洁、公平的社会道德观念。
(3)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开展专项打击工作,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进行曝光。
五、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即拿出其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瞳辞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二)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做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判决:
1、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犯罪学分析
药家鑫案争议最大的是此案是否是媒介审判。杀还是不杀,这始终是现代司法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一道难题,尤其是在高强度的舆论影响下,原本单纯的法律判断往往会因为顾及社会效果而踌躇不定。大学生身份、驾车撞人、刺死伤者,这些热点词汇堆积到一起,使得药家鑫案瞬间引起舆论轩然大波。
此案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共焦点,是有其特殊性的。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药家鑫案令人震惊之处,可能在于其带给人们如下困惑:交通肇事何至于杀人?特别是当杀人犯还是个家境不错的音乐学院大学生时,这个问题吸引了全社会的注意力。
1、犯罪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竟导致杀人,其背后存在以下深层原因:
(1)个人原因
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性格缺陷、不成熟以及叛逆意识都使得他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之他的社会阅历不够,以他的现有能力承受不了交通肇事这个负担,所以选择这样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2)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药家鑫的家庭教育方式极为不当,他的父亲在他小时候对他太过严格,经常打他,还曾把他关到又黑又冷的地下室。这种虐待型的家庭教育显然达不到教育人的作用,并且在药家鑫幼小的心灵中留下了阴影。
(3)学校教育的原因
现在的学校一味的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素质教育。药家鑫面对被自己撞伤的可怜的受害者,不仅不立即救助反而予以杀害。这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对生命的漠视让人震惊。
另外,药家鑫杀人的原因之一还有他对法律的无知。他只是听说“撞伤不如撞死”,就用刀去捅被害人,殊不知撞死人只是一个交通肇事罪,而用刀捅死人是故意杀人罪。
2、犯罪预防
(1)重视普法教育,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教育,让法律深入人心。只有懂法,才能更好的守法。
(2)重视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美德
家庭和学校都要注重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培养,重视孩子的心理,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建立好的治安环境
好的治安环境减少了犯罪滋生的土壤,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公安保卫部门如果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发生,就可以将犯罪危害程度降到最小。比如在城市中每天晚上都有巡逻警车就对犯罪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
六、谭三堂拐卖妇女、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到8月期间,广东省乐昌市秀水镇秀水村村民朱井清(另案处理),在宜章县栗源镇复原村出租房内收留了三名弱智女。同年10月,被告人谭三堂到朱井清出租房内居住,在了解到朱井清欲贩卖三名弱智女时,提出可提供帮助。10月24日上午,宜章县栗源镇留览村村民陈开吉等人到朱井清出租房,以找老婆为由,主动找到朱井清。之后,朱井清伙同被告人谭三堂,在该出租房内,将一瘸腿弱智女李某,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开吉。朱井清拿到钱后,被告人谭三堂分得200元。25日10时许,陈开吉等人将李某送回朱井清出租房,要求朱井清退钱,未果,遂于26日报警,朱井清、被告人谭三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终审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郴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人谭三堂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谭三堂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犯罪学分析
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诱发杀人、伤害、强奸、强迫卖淫等犯罪的增长,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
1、拐卖妇女犯罪的新特点
(1)犯罪对象由已婚妇女、成年妇女向未婚女性、少年女性转变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已婚妇女、成年女性识别能力增强, 社会知识逐渐丰富, 轻易上当的减少;二是未婚女性、少年女性天真烂漫, 社会知识少, 阅历浅, 好奇心强, 不知道人间的险恶和狡诈, 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差, 极易被欺骗、利诱、上当拐卖。一旦被限制其自由, 又暴露出女性的脆弱, 经不起威胁利诱和软硬兼施, 容易屈服。
(2)犯罪手段由欺骗的单一型向复杂的多样化变换
一是以介绍婚姻为名, 将女青年骗到外地出卖;二是以介绍职业、到外地做生意为由, 将女青年骗到外地, 限制其人身自由, 使其孤立无援, 然后卖掉;三是打着企业、政府招工的幌子将女青年合法骗到外地进行转卖或直接从事卖淫活动;四是以谈恋爱、“ 耍朋友” 为名, 在外出中将其转卖;五是利用舞厅、影院、车站、码头、公园等地交结朋友后即带出卖掉;六是利用女青年贪图享受, 爱占小便宜、好奇心强、喜欢新闻传奇等心理特点, 勾引、诱骗女青年到外地旅游、玩耍时暗中出卖;七是大团伙作案, 有组织、有计划地拐骗或胁迫、绑架女青年外出, 然后多次转接、贩卖、最后落入淫窝, 沦为娟妓。由于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 使犯罪手段复杂化、多样化, 给查办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3)被转卖犯罪区域由内陆、贫困地区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
过去, 拐卖妇女犯罪区域多集中在内陆、贫困地区的山区农村, 现在逐渐转向城市, 转向沿海地区和发达地区。
(4)拐卖后的去向由将受害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向骗去沿海一带卖淫转化
过去, 拐骗出去的妇女绝大部分都是卖给贫困地区的农村为“妻” , 卖价低, 罪犯获利少。现在, 绝大部分人贩子都是将受害妇女骗到广东、深圳、福建等沿海地区搞色情服务和卖淫, 卖价高, 罪犯获利大。
(5)作案手段严密, 团伙犯罪、家族犯罪增多
在犯罪团伙中, 有不少是女性, 有的甚至是夫妻、或者全家从事拐卖活动。拐卖人口作案团伙有严密分工, 有诱骗妇女的, 有联系买方的, 有负责中转的, 形成“拐、送、卖”一条龙。
2、拐卖妇女犯罪的主要原因
(1)地区贫困, 造成大量女性出走, 为买方市场提供了来源。
(2)农村大龄未婚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农村成为潜在的买方市场。
(3)大城市娱乐行业管理不力,色情服务的存在,也为拐卖妇女提供了买房市场。
(4)大量女性婚姻向城市和经济较富裕地区流动, 造成部分地区适龄女性减少。
3、有效遏制拐卖妇女犯罪的对策
(1)在一定阶段开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类犯罪的专项斗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各部门和组织, 要密切配合。加强司法,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制止其蔓延的势头。
(2)大力普及法律知识, 根治法盲。一则可以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自我防卫能力。另外,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故意, 有的则是出于无知, 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 或者一知半解,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
(3)大力发展经济, 挖掉买卖妇女的穷根。
(4)通过各种渠道, 切实保护群众的婚姻家庭关系。比如,关心大龄未婚男性的婚姻问题,把他们的问题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 防止人贩子趁介绍媳妇之机拐卖妇女。
七、许霆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被告人许霆被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聘任为保安员。同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前准备取款100元,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当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能够超出帐户余款取款且不如实扣帐。于是,许霆先后于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的三个时间段内,在该自动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而其帐户实际被扣帐174元。郭安山从许霆处得知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亦采用同样手段先后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辞职后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将许霆抓获归案。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6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款1元。
(二)法院判决
此案经过两审终审,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0号维持第一审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三)犯罪学分析
在银行提款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许霆盗窃17万元的行为,究竟应判无期徒刑还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牵涉到的犯罪学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
犯罪侵害与被害是犯罪问题的两个方面,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 而对犯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间的关系的关注尚很不够。
1、被害人过错的含义
由于自身主观上的错误表现为客观行为, 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而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这种诱发了犯罪人犯罪意识遭致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主观错误,就是被害人过错。
2、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研究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对减少因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行为发生,减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认定被害人有无过错需要把握以下条件:
(1)这种过错发生在犯罪发生前及犯罪发生过程中;
(2)这种过错表现为客观行为的主观过错, 换句话说如果是尚存在腹中, 或者说尚未泄露于外人的过错认识不是被害人过错;
(3)这种过错能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 产生犯罪侵害行为或能在犯罪过程中加剧犯罪侵害程度。也就是就说即使是在犯罪发生前或过程中产生的, 但与诱发犯罪人犯罪意识, 加剧犯罪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的, 不能称之为被害人过错。
在本案中,银行提款机存在故障,并没有及时检修,而许霆无意中发现了提款机的缺陷。穷困的打工者面对如此大的诱惑,无疑是很难抵挡的。如果银行运行正常,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直接诱因,许霆也根本没有犯罪的机会,那么这个案件也许不会发生。因此,银行的过错对案件的发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3、通过减少被害人过错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的几点对策
(1)通过研究宣传被害人过错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 使人们自觉地减少被害过错, 预防犯罪的发生。
加大对被害人问题研究的力度与深度, 并向全体社会成员广泛深入地宣传研究成果, 让每个社会成员都了解被害人问题, 在谴责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认识到被害人过错在犯罪发生中起到的催化剂、推进器作用, 这样减少被害人过错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进而实现预防抑制犯罪发生的根本目的。
(2)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增加公民被害过错的责任感, 是减少被害人过错的有效措施。
仅认识到被害过错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还必须让人们认识到被害人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建立起公民的被害人过错责任感, 使减少被害人过错成为公民自觉的行为。为此, 有必要在刑法上增加被害过错责任的规定, 明确被害人过错责任。
(3)增强素质, 提高公民对犯罪的辨别力、免疫力和抵抗力, 是减少被害人过错的关键。
当遭遇犯罪侵害时, 过错越少, 被害的可能性及被害程度就越低, 反之就越高。
八、高艳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0日,被告人高艳强在榆阳区麻地湾1路车终点站附近以800元的价格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高艳强在榆阳区麻地湾第十二中学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给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后被榆阳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高艳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4.87克,后在榆阳区聚财路查获其在强建国家存放的毒品海洛因计25.86克。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终审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做出(2011)榆中法刑二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高艳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做出的(2011)榆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艳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犯罪学分析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犯罪。我国的毒品犯罪虽然得到了有效缓解和遏制,但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1、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
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和打击方式的转变,我国毒品犯罪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1)犯罪主体低龄化和无业化
从毒品犯罪主体的构成情况来看,我国的毒品犯罪主体表现出低龄化和无业化的发展趋势。从近年来所破获的毒品案件情况来看,青少年正逐步成为毒品犯罪最为常见的犯罪主体,在涉及新型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尤甚。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涉毒的比率占到60%到70%左右。从犯罪主体的职业来源看,农民、城镇无业人员成为毒品犯罪的重头。尤其是参与运毒者,80%以上都是经不住利益诱惑的普通农民。
(2)涉及区域国际化
由于毗邻“金三角”、“金新月”两大世界毒品主要毒源地,我国的毒品犯罪从一出现就具有鲜明的国际化特征。近年来,境外贩毒团伙不仅加紧向我国输入毒品,并与国内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毒品犯罪的涉外案件不断增多。另外,随着国外毒源向我国渗透加剧,我国吸毒人员迅猛增长,使我国已成为世界重要的毒品消费国。
(3)毒品种类新型化
以冰毒、摇头丸为代表的新型毒品,由于制造工艺相对简单且极易伪装性,加之贩卖场所大多是歌厅、迪厅、酒吧等公共复杂场所,查处难度较大,而且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使得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增速惊人。
(4)案件所涉毒品数量大宗化
近几年来,我国毒品案件大要案频发,表现出明显的毒品数量大宗化的趋势。此外,在大要案频发的同时,毒品走私贩运中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夹藏私带的毒品犯罪模式也表现突出,成为我国毒品犯罪的又一新特点。
(5)犯罪手段隐蔽化
近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着严查重打的治理对策,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逃避侦查机关的查缉,犯罪分子在毒品的产、购、运、存、销等众多环节,犯罪手段日趋专业化和智能化,隐蔽性不断增强。
2、防治毒品犯罪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毒反毒意识和能力
治理毒品犯罪,预防为本,重在宣传。要全面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农村,切实提高全民防毒反毒的意识和能力。
另外,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除了广泛性的宣传教育之外,还应加强对毒品犯罪高危人群、高危场所的针对性宣传工作,让毒品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参与者或可能的参与者都能清楚的认识到其行为的巨大危害。
(2)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毒源
这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关键所在。毒源少了,毒品犯罪的规模和最终危害也自然小了。要控制和减少毒源,可从毒品生产合成必需的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管理和查控:①加强境内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毒工作;②实施境外除源战略,推进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和发展替代产业;③加大查控力度,捣毁制毒窝点。
(3)从毒品流通环节入手,加大查缉力度,堵源截流
通过有效阻断毒品的运输、储存、贩卖渠道,提高侦查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要对毒品流通进行有效阻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陆、海、空、邮立体毒品查缉网络,形成统一布防,分工协作的联动查缉机制,全面提升查缉部门堵源截流的能力和水平。对毒品入境严重的省市,应力争“毒品不入境,入境不出省”,努力在毒品走私、贩运、储存过程中就将其查获。
(4)强化禁吸戒毒工作,减少毒品消费需求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毒品滥用人员的戒毒与康复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毒品滥用人员的迅猛增长态势。但我国毒品滥用人员基数大,而且新滋生毒品滥用人员仍在不断增长,我国的禁吸戒毒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要控制和减少毒品滥用人群,有效减少毒品消费需求,必须有力推进禁吸戒毒工作,提高和巩固戒断率。为此,应对我国毒品滥用人员进行彻底摸排登记,全面掌握我国毒品滥用人员底数。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吸毒人员进行有效的动态管控,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控制和戒毒康复能力。
(5)深化毒品犯罪国际协作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世界性犯罪,其治理仅靠一国之力是很难成功的。因此,要防治毒品犯罪,还应进一步深化国际协作,集各国之力共同治理毒品犯罪。
为此,我们应认真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和多边、双边禁毒协议,加强与国际禁毒组织和有关国家在禁毒各相关领域的合作;完善双边禁毒国际合作法律基础和合作机制,深化国际情报交流与执法合作;加强对外禁毒经验和禁毒执法培训;积极推进“金三角”地区的替代种植,尽力减少境外毒源对我国的影响。
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受贿、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1、受贿事实经过: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0.066万元。
(1)2005年1月至2006年下半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帮助促成其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作出书面批示,使该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5月,收受陈卓伦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
(2)2006年5月至7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广州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的处理,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黄松有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打招呼,为肖渊韬提供了帮助。为此,黄松有于2006年5月至2007年初,先后三次收受肖渊韬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0.066万元。
(3)2006年9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的请托,为其兄林作万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宜,希望黄松有通过该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使林作万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通过黄松有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林作万被取保候审。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林寻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4)2006年底,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向其提出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关照。黄松有对该案提出明确意见,合议庭据此改变了原处理意见。为此,黄松有于2007年下半年,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7年5、6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的请托,为广东省廉江市信用投资发展公司与广州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提供了帮助。为此,黄松有收受陈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贪污事实经过:
1997至1998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美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由广东粤法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法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拍卖。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伙同时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的陈文、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项光文,以粤西代办处参与中美公司资产拍卖操作的名义,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的对该资产拍卖佣金中的人民币308万元,通过湛江市法官协会转入粤西代办处账户,由三人非法占有,黄松有分得人民币12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终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的初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在案扣押的受贿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贪污款项人民币278万元发还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犯罪学分析
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我国近几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 贪污贿赂犯罪愈演愈烈, 日趋严重。
1、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涉及范围广, 影响面大。这突出表现在立案率持续向上攀升。
(2)高官腐败现象日益突出。近年来, 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 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 最终触犯刑律。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曾经身居高位,并且是司法部门的高级领导,却也禁不住金钱的诱惑,知法犯法。
(3)三机关一部门罪现象较为严重
三机关一部门是指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 这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公共权力部门, 担负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职能。公共权力机关和部门的腐败昭示了金钱、资本对公共权力侵蚀程度的深化以及公共权力金钱、资本化的倾向, 而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腐败则突显了我国反腐败形势的严峻。
(4)携款潜逃现象严重。腐败分子通过虚瞒进出口所得、伪造进出口订单、办合资合作企业等形式进行资金外逃,并且有蔓延的趋势。
2、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是多重原因作用的结果,如:
(1)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党性不纯。追求享乐,爱慕虚荣,以致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
(2)贫富两极分化的反差,刺激收入低而地位高的人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3)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 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 各级党政部门在经济生活中仍然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在土地使用、资金调拨和市场控制等方面仍然享有极大的审批权力。同时, 政府各部门垄断着许多享有高额利润的行业, 如电信、银行、铁路、航空、金融保险业等。权力和资源直接联系在一起, 具有十分诱人的经济利益。另外,不少人身兼数职,权力过于集中,几千万元的投资项目一个人就可以拍板, 以致每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台, 就成了又一轮发财致富的机会。
(4)权利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 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 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 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3、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制度是遏制贿赂犯罪的有效保障,当权力在制度框架下运行,多一分透明,则少一分贿赂犯罪的可能性:
首先应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对行使权力中的自有裁量权进行约束减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权力资本。
其次,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说理制度,即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所做的决策或者对纠纷所作的裁决应该说明理由,阐释理由的义务能够遏制行使权力的恣意性,只有决策标准明确化,决策过程透明化,决定理由公开化,国家工作人员才能在标准范围内依照合理原则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2)完善司法机制
①完善彻底追缴制度
贪污贿赂犯罪虽属职务犯罪,但本质上含有经济犯罪的特征,故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人不能从犯罪中获益”的刑事原则,对利用受贿赃款产生的收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彻底予以追缴。从刑法特殊预防功能来看,只有彻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使行为人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方能让犯罪分子产生 “得不偿失”的心理,并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从心理上打消犯罪的念头。从一般预防功能来看,如果对相应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予彻底追缴,则难以彻底切断行为人的犯罪诱因,相反还会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助长“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不良思想。
②加强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
现实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初查工作进展较为困难,确实存在部分贿赂犯罪行为人因初查工作不力致其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故应提升初查工作水平,对于确有犯罪行为的情况应予以立案。
③规范量刑等机制
在贿赂犯罪司法裁判中,法官应谨慎对待自首、缓刑的法律适用,严格执行量刑规范,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情节、手段等要素,确保犯罪行为与所配刑罚相适应。
(3)加强廉政教育
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预防的最重要内容在于教育,在预防贿赂犯罪斗争中,应重视廉政方面的教育。
(4)发挥舆论的监督教育作用,让媒体成为廉政教育的平台,让媒体成为反腐斗争的新武器。
十、孙书亭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11日8时许,方城县拐河镇横山马村村民陆某某被杀身亡,其丈夫李某某受伤被其亲属送至方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方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指派本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承办陆某某被杀一案,刑警四中队即组织干警协同技术人员和拐河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现场勘查。当晚,方城县公安局在研究陆某某被杀一案时,认为李某某有作案嫌疑,但因李某某在医院救治,未决定对李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决定由主持刑警四中队工作的副大队长冯某某和拐河派出所所长卢某某各安排本单位民警到医院对李某某轮流看管。冯某某、卢某某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对看管李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每班由两名干警负责,每班12个小时,如果李某某醒后及时取材料,汇报。
2010年2月13日上午9点至21时,应由方城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干警杨某某和被告人孙书亭到医院值班看管李某某。孙书亭在未请示汇报和未请假的情况下不到医院403病房看管李某某,致使只有杨某某一人在岗值班。当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接亲属电话后称陆某某家人闹事,李某某出403病房时,给杨某某摆手示意,杨某某跟随李某某离开李某某病房,在病房走廊谈话,李某某从403病房窗户跳楼死亡。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终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法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书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犯罪学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掌握公共权力、执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违反立法本意,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是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使行政执法发生异化和嬗变, 钱权交易、权色交易、权物交易等职务犯罪现象不断发生。
1、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特点
(1)作案的手段形式多样。
一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二是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应该上报的不上报,私下处理,收受贿赂,包庇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三是滥用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从而加大了渎职犯罪发生的几率。
(2)隐蔽性高。由于监督不到位,所以往往是渎职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后渎职犯罪才有所暴露。
(3)发案多在最基层的执法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林业站等。这些单位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密切,而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对这些单位人员有一种惧怕心理,因此助长了这些基层执法人员的官僚性,很容易发生渎职犯罪。
(4)犯罪人多为单位一把手或者业务骨干。他们手中都握有一定的职权,或者主管某项重要工作,这就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行政人员素质不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存在特权思想。他们把老百姓当成耍特权的对象,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
2、理想信念淡漠,责任感缺失。
3、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服务意识。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一种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昧着良心一味地贪钱占物。其次是原则性不强,法制观念淡漠。经不住诱惑,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经不起考验,看见别人灯红酒绿,失去了心理平衡,觉得自己太吃亏。这样,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遇到“合适”的土壤,便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知之甚少
社会公众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但很少有人将渎职和腐败联系起来。因此,即使某执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损害,社会公众甚至当事人常常也会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不愿举报、不愿作证,这就从客观上纵容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执法权力商品化、私有化。
因为没有一部法律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执法缺乏法定程序,就给个别执法者以可乘之机,执国家的法,谋集体、个人的利,以利为本,依钱行政,执法有时成了为单位、个人谋利的幌子,成为小金库永不干涸的源泉,同时也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
(4)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权力秘密化、特殊化。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不公开,使执法的透明度往往流于形式,再加上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时常处在暗箱操作中,往往伴随着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对谁有利就偏向谁,使执法权力秘密化、特殊化。
3、渎职犯罪的预防和监督
(1)严把用人关。落实干部人事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真正将那些业务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选派到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岗位上去;同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向社会公开选拔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也可从本单位抽调一批年富力强、整体素质高的人做中层领导,为本单位注入新鲜血液,防止渎职犯罪的发生。
(2)建立一整套便利管用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减少和遏制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便利管用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依法行权、依法制权、以权制权;在具体工作中,要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度,进一步理顺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切实改变监督滞后的状况;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之深入到各个部门,有效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渎职违法犯罪。
(3)打防结合,注重预防。通过办案,严厉打击行政执法犯罪分,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警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廉洁奉公。检察机关经常与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进一步搞好案件移送、协查工作,做到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不手软,并严肃处理瞒案不报的单位负责人。同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法制宣传教育,警钟长鸣,将打击与警示教育紧密结合,力争把渎职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