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否拥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以及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任何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以及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剖析,对如何完善法律工作的政策规范与运作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 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
ABSTRACT
Legal aid system is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legal culture and the human civi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hich develop to a certain stage. It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for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measure a country'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that if the country has a sound legal aid system .However, any system should to be improve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and legal dilemmas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China's legal aid system, aiming on the further study of improving the operation system and policy compliance in the legal work.
KEY WORDS: legal aid system criminal legal aid system the scope of criminal legal aid the agency of criminal legal aid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legal aid
引 言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先后经历了慈善事业阶段(18、19世纪)、个人权利阶段(20世纪前半段)和福利国家政策阶段(“二战”以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法律援助制度逐渐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
我国虽然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有了制定辩护的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建立。本文先介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然后在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三个方面,从中外对比的角度,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剖析。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律师法》第41、42、43条的规定,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法律渊源。其中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司法部都及时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在这些特殊群体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国务院于2003年正式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
它是现代法制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社会阶层,即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阶层人士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三)法律援助的内容有一个发展过程
各国早期仅限于为刑事案件中被关押的贫穷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其后逐渐扩展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代理。“二战”以后,随着福利国家政策的兴起,法律援助扩展到了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
(四)法律援助的宗旨
法律援助的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其同其他法律帮助相比,被牵涉进刑事诉讼的人最需要法律帮助。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与自由,在大力倡导人权保障,辩护制度高度发达的今天,刑事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同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制状况密切相关,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做保证,加上民主法律制度完备,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当广泛,刑事法律援助贯穿了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审判和上诉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凡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被告人、自诉人,都可以获得无偿的律师帮助。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可能太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而对经济困难的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则没有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律援助条例》对刑事援助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动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13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刑事法律援助机构
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在国外非常发达,名目繁多。在《法律援助条例》通过之前,我国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统一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大体存在五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机关并设立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种形式,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这些律师享有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有固的定工资,办案费用由单位承担。第二种方式为强制性无偿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费用由援助律师承担,没有补偿。第三种方式为律师事务所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承办援助工作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种为律师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聘请或指派律师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接受聘请或指派的律师将从援助基金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第五种方式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轮流义务值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机构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的监督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
国外的法律援助程序很完备,一般都通过颁布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实施程序和申请被拒绝后的申诉程序。我国在《法律援助条例》通过之前,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北京、广州、武汉、上海、青岛等一些大中城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援助的办法或章程,对法律援助的程序进行规定。在这些城市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进行辩护,人民法院没有指定辩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也能得到刑事法律援助。在其他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区,一般都是由法院直接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包括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刑事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参考文献
一、参考专著:
[1] 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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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贾午光主编:《法律援助管理技能》,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6] 宫晓冰主编:《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二、参考论文
[1] 贾午光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 耿胜先:《论法律援助法律关系及各方责任》,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1期。
[3]赵宏伟:《法律援助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向》,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