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前劳动教养 “旧病复发”又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4-10 10:08:36


    罗某某曾因盗窃于1997年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十余年后,罗某某“旧病复发”,又于2006年、2007年多次盗窃。2009年4月7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6年11月份一天夜晚,被告人罗某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段庄孙民富骨科医院,盗走刘某“花花公子”牌皮衣一件,价值200元;2007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新阳高速公路7标段一工地房屋内,盗走孙某某现金385元、诺基亚6030型手机一部,价值464元;200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汝南县建设银行中心岗亭营业所,将任某的上衣盗走时被发觉,逃到中心岗亭处被任某当场抓获。任某上衣内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两张。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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