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喝酒欲强奸 未遂仍旧进监牢

  发布时间:2015-01-19 09:37:25


    我院近期受理了王某强奸上诉一案。

    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邀约高某(被害人,女,时年25岁)到KTV唱歌、饮酒。期间,高某提前离开欲乘出租车回其自己的服装店休息,王某以送高某为名挤上出租车同行。高某下车回到服装店内,王某尾随进入欲行不轨,高某反抗中趁机拿一把水果刀将王某逼出服装店,随后高某将服装店卷闸门及店内住室门锁上。次日凌晨,王某将卷闸门撬开再行进入,并拍打住室门。高某打电话报警,王某逃走。当日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泌阳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王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我院已审理终结,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韩文川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