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甘某未为雇员提供劳保安全防护措施,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8月1日,被告人甘某雇佣工人李某、魏某到三里河乡某涂料厂为其搬卸货车上的货物。由于被告人甘某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采取必要的劳保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某在货车上卸货时从车厢摔下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劳动安全管理法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