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因无心学业,初中未毕业便混迹社会,成为了人们口中的“街头混混”,因盗窃财物被警方抓获时,三人已在一年内盗窃他人财物35次。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三人于2013年9月份开始,多次在平舆县城行窃,混迹于各种沿街商铺,顺手牵羊,玩具店、酒吧、手机店、副食店、超市等地都有三人盗窃的踪迹。截至2013年底三人被警方抓获时已经盗窃了35起,盗窃财物高达数万元。
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甲的父母离婚较早,父母对其很少管教,李某甲自身又不爱学习,辍学较早,法律知识匮乏,面对外界诱惑自控能力较差;陈某甲则是因为父亲去世多年,母亲再婚甚少管教他,早早辍学后走上了歧途。李某乙则是因为父母在外打工,无人管教他的学习,自控能力差的他早早离开了学校混迹社会。这些因素都是诱使几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
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考虑到三人家庭方面的原因,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至规定判处三人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