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为全面掌握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正确理解其条文精神以应用于审判工作,在认真听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8日的视频讲课后,2015年3月9日,审监庭全体人员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学习。
通过对修改后的条文进行逐条学习,审监庭的同志认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聚焦于群众关心的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条文调整主要集中在立案、审判监督与执行三大环节,这是对行政诉讼法实施15年以来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立案难、申诉难与执行难的一种回应,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切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非常务实的,也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精神的。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的条文看,首先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级别管辖问题,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和再审。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同级法院自己问题自己纠正的尴尬局面,避免了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提出质疑。其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八种具体事由。再审事由法定化,更好地规范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立案复查和审判的司法行为,同时也相应改善了目前审判监督案件存在的申诉难、无限申诉、无序再审的局面。再次,明确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范围及进入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法定的八种情形及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最后,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事由与程序,确定了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原则。同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之前相比,从三个方面扩大了中院审监庭案件受理的范围:1、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2、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中院审监庭直接提审的案件。3、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在行政申诉复查案件已由审监庭办理情况下,今后一段时期,审监庭面临的工作压力会更大,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面对和解决好工作中所出现的新的压力是摆在审监庭面前最现实的任务。
对此,审监庭的同志表示,一定会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继续发扬审监庭吃苦耐劳精神,勤于学习,认真钻研,兢兢业业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申诉复查案件及行政再审案件的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好审监庭审判监督职能,为全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后,通过总结学习心得,审监庭全庭人员明确了以后行政再审案件的工作方向,深化了认识,统一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