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揽储为诱饵 入刑罚金两不误

  发布时间:2015-04-13 15:09:02


    2011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租房,并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筹建东方汇贷款公司的材料,后经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根据相关规定未予批准。在该公司未经批准成立的情况下,侯某以参股形式吸收刘某35万元,此款主要用于租房、装修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及车辆,以已注销的中羽商场的名义作担保非法吸收被害人苏某30万元、余某存款13万元,并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李某存款20万元。约定月息均为一分五,共计非法吸收存款98万元。同年7月份,侯某退还刘某存款35万元。至案发时造成63万元无法返还。

    2015年3月2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存款罪。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揽储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98万元,至案发时仍有63万元无法返还,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案发前,被告人侯某已退还吸收刘某的35万元,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侯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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