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只为买彩票 长期不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5-04-16 15:06:06


    2015年4月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一起买卖纠纷合同。

    原告万某经营一家体育彩票站,2012年12月底,被告邓某从原告处购买彩票17300元。其后表明自己身上并没带那么多钱,便经原告同意,向其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现金壹万柒仟叁佰元正(17300.00元),邓某,2012.12.24”。 此后,原告无数次催要该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欠原告的现金17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邓某从原告万某处购买彩票,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购买彩票后,未当场结清购买价款并就欠款17300元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仍未及时支付该款,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某支付下欠彩票款173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2年12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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