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其探视子女

  发布时间:2015-05-04 09:25:32


    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前夫探望女儿可以吗?遂平县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答案,不行。4月23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邹某在女儿成年之前,每年协助原告刘某不少于两次对女儿探望的机会,每次不少于一天。

    刘某与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取名刘甲,生育女儿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邹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由邹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后刘某要求探望女儿,邹某以前夫刘某未承担抚养义务为由不予配合,不让其探望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作为父亲主张探望女儿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抗辩理由:一、一年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及子女抚养协议,被告对抚养费的放弃属权利处分;二、如被告因抚养女儿有困难,不影响被告另行主张有关权利;三、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原告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四、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弥足珍贵,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隔断了女儿与父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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