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置财产 分割不均起纠纷
作者:新蔡法院 邹国宝 马树亮 发布时间:2009-04-15 10:46:39
在共同生活期间盖有一间两层楼房,却因为分割产生纠纷。4月14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的母亲和被告刘某于1998年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在该镇菜市场共同盖了一间两层门面房,价值60000元,原告出资占大部分。2009年1月,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结束同居生活,原、被告为分割该房屋产生纠纷,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
经新蔡县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该房屋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庭给付被告15000元补偿款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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