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15时30分左右,池某驾驶挂靠在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公司泌阳分公司的豫Q97785号力神牌自卸货车,从关王庙乡往诸市乡魏庄村云梦湖休闲度假村运送建筑垃圾,途经诸市乡龚楼村地段时,魏某非法拦车收费。随后双方发生了口角,魏某在收费不成,恼羞成怒之下对池某实施殴打。魏某随后报案,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民警出警后,对魏某开具了行政决定书,该书载明魏某的违法行为为轻微,决定对其居楼5日。当日池某头感疼痛,伴有头晕、恶心,随后池某到驻马店骨科医院进行检查,为进一步治疗,以“头外伤综合症”为诊断收住该院,2014年12月26日池某出院,共计住院15日。
2015年1月28日,池某一纸诉状将魏某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魏某赔偿医疗费1224.3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费)25380元。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魏某同意赔偿池某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损失攻击10000元,池某放弃其他数额的损失请求。
魏某私设路障收取过路车料的锅炉费,本就是不应该的,又殴打锅炉车料的司机,更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但让其承担了10000元的经济损失,更是受到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魏某应当自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实施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