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滥伐林木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在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组西山购买他人的树木后,于2014年12月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滥伐林木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在确山县瓦岗镇刘老庄村瞿庄组西山购买他人的树木后,于2014年12月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砍伐树木的树种为栎树,共计974株,立木蓄积为16.0735立方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确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确山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