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在2013年和2014年三次在其家中与王某某吸食冰毒。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确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