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起,被告人禹某某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干扰当地办公秩序,曾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泌阳县公安局也因禹建芝多次非访对其行政拘留二次,禹某某本人拒不反省悔改。在其上访过程中,禹某某以讨要上访费用或拒不回家相要挟多次向盘古乡人民政府索要钱财,累计敲诈勒索盘古乡人民政府钱财达八千九百元。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禹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无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省、市、县进行非法上访,并以进京上访为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在其犯罪过程中,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泌阳县公安局两次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某某在本案中的一贯表现,本人具有偏执人格障碍的情形,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