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23 15:20:16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法律,并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私自转移、变卖,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

    2011年1月1日,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台天村农民吴某,吃过早饭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去赶集,当吴某行驶到真阳镇西时,因行驶过快将真阳镇农民闫某撞伤,闫某住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闫某将吴某告上法庭。2011年9月19日经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承担闫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2276.5元。但吴某只付给闫某部分医疗费,三年来吴某一直未付清闫某的医疗费。今年3月,闫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吴某下发《执行通知书》,并将吴某的一辆福田雷沃谷神豫17-71161收割机查封,吴某为逃避法院判决,将法院查封其自己的收割机卖掉,转移、变卖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4年11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4年11月1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在今年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的家人已与闫某就申请执行款达成和解,吴某支付闫某执行款共计52000元,其余闫某自愿放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私自转移、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使法院得以将此案顺利执行完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文川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