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9时,伴随着法槌敲击的一声脆响,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正式开庭。
担任该起案件审判长的是正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强,这是正阳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办案规定》实施以来敲响的“第一锤”,也是正阳法院院长、庭长带头开庭办案的一个缩影。
2012年3月27日,正阳县永兴镇农民王全明(化名)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交纳100元保险费,办理了一份惠农卡简易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支付的残疾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支付身故保险金。同年9月4日,王全明在为他人建房时从二楼意外摔下死亡。王全明的妻子、儿子、女儿向某公司报案并申领身故保险金,因某公司在输入信息时,误将王全明书写成方明旺,理赔时某公司发现王全明所持卡与其公司内部登记不一致,且不知道王全明所持的保险卡上王全明签名是何时填写的为由,拒不支付赔偿金。
正阳县人民法院金融庭受理该案后, 院长姚强针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激增,一些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后得不到保险理赔款,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决定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后,在当庭调解环节,姚强循序善诱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某公司终于愿意理赔,原告也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愿于今年7月30日前支付三原告投保人王全明身故的保险赔偿金5万元,三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1050元。至此,这起历经三年之久的维权之诉最终得以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为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今年以来,正阳县人民法院全面落实院长、庭长带头开庭制度,要求院、庭长主动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有力激发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截止到7月份,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61件,其中一把手院长办理案件24件。办结的案件呈现调撤率高,息诉服判率高的良好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