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作了高度概括,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联系法院工作就是要不断完善司法改革制度,改革创新法院发展动力,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科学创新审判管理模式,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是通过化解纠纷、平复矛盾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用和谐司法理念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蕴含着多样价值的统一、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价值整合与功能优化,因此,和谐司法自然而然的成为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永恒主题,要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就涉及到审判管理工作问题,一套行之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对促进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序开展至关重要。在新时期,如何抓好审判管理,如何探索新的审判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司法改革进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法院工作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必须从创新入手,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创新院务管理模式。院务工作是为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开展提供保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院务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审判和其他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院务管理通常以院务会形式进行,包括:制定管理制度;传达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会议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听取各部门汇报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本部门干警思想、品德、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部门落实党组决议、部署、安排的执行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研究和通报的事项。在实践中,经常是大事小事必开会,以会议管理一切,这种会议管理院务的模式有一定的好处,但却抑制了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法官个人积极性得不到有效发挥的局面。因此,必须对这种旧有模式进行革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院务管理。近年来,我院以减少院务会次数,增加庭务会次数,领导深入分管部门调研,将问题解决在部门的形式,除全院性的工作安排外,尽量做到不开会也能解决问题。同时,我院严格制定院务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通过制定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日常生活管理制度》等22个管理制度,对法院从立案信访、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后勤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管理,使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工作质量和效率得以显著提高。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院务管理,从院领导班子到普通干警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干警廉洁从政、公正执法。近年来,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我院受理的案件数急剧增加,在案多人少的情况,案件质量和结案率不降反升,这也是我院改革审判管理模式带来的一个正面效应。
(二)以强化教育为主导,促进干部队伍观念更新。人民法院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必须强化教育的主导作用,落实“以人为本,素质强院”战略,努力转变法官审判观念和理念,做到切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力求审案与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相结合,由传统的就案办案向主动提供服务延伸转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干警教育和队伍管理上,就是要结合当前开展的 “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三个至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查找干部思想新动向,更新管理观念,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思想引导、文化熏陶、典型激励等多种方式,在干警中营造比学赶帮、争先创优、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形成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同事之间团结融洽,警民和谐的良好局面。适时建立和完善了各种教育培训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不懈地狠抓廉政建设,确保队伍清正廉洁。通过二者有机结合,加大事前预防力度,教育干警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工作。
(三)创新审判方式改革,有效节约审判资源。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显、集中和加剧,特别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人民法院出现案件激增,经费困难等现象,如何在案多人少、经费紧缺情况下有效节约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当前人民法院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在积极开展审判方式改革调研,努力探索切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审判方式,通过不断实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起新的审判方式。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通过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案件质量评查、普通刑事案件简易化审理、立审分离、法庭“坐堂办案”为“巡回办案”等方式改革,有效提高了法院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二是规范庭审程序,改革法律文书式样,强化说理显示裁判公正性。三是扩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适用范围,力争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统一,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信访工作压力。
二、改善法院硬件设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是法院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法院服务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加强法院自身的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不断改善办案条件,是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审判大楼、人民法庭、配套设施建设,物质装备主要是办公用品、办案用车、信息化网络建设等,二者均属于法院硬件建设范畴。目前,上蔡县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对审判大楼和人民法庭进行新建或改扩建,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对法院发展的新需要。位于中部贫困县的上蔡县人民法院,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十分落后,而每年受理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由于案件多,审判庭少,一些影响较大、群体性案件开庭时因审判场地狭窄,部分群众只能站立着旁听,还有一部分群众无法进入法庭旁听,内院狭窄,外来办事车辆无法停放,干警的活动、训练场所无法安排,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审判功能的发挥。为改善法院基础设施落实局面,我院积极启动院部搬迁和两庭建设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反映法院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向上争取国债支持。院机关办公大楼工程正在建设中,四个人民法庭先后改扩建完成,获得“规范化人民法庭”称号,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全面把握和谐司法的内涵 努力推进法院工作高效运行
(一)公正高效是和谐司法的根本
公正、高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和永恒主题。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都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社会就多一份和谐。“公则平、不平则鸣”,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实现了社会正义,必然会促进和谐。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制度提出的工作主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坚持司法公正,讲究司法效率,是追求以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是追求以司法公正的及时性来杜绝耗费司法资源,防止“正义迟来”。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在司法活动中的实践。因此,坚持和谐司法,必须首先保证公正和高效。
(二)胸怀大局是和谐司法的前提
胸怀大局,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法官处理案件不但要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还代表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它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还会对社会的导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因此,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一是要讲政治,讲党性,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就不能简单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作为国家司法权集中表现的人民法院,如果在工作中脱离政治、脱离大局,就不能保证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更不要说维护好人民利益了。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仅要看到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对社会的影响,能否促进社会和谐,能否引起其他的社会矛盾,能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努力培养大局观念,始终站在服务社会的角度观察问题、审视矛盾,坚定司法服务社会的理念。
三是要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的正当性评价之间有无差距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法官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否则可能造成案结而矛盾激化的局面,反对把两者割裂的错误做法。
(三)调判结合是和谐司法的途径
和谐司法,就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创造和谐的气氛,有效解决纠纷、彻底平复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使整个社会都在和谐的气氛中谋取发展,为构建整个和谐社会起到桥梁的作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的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诉讼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诉讼调解作为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具有诉讼人性化、利于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等优点,是植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法治环境是和谐司法的助力
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更是和谐司法的助力。要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强调司法工作者的引导作用。作为司法工作者,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自觉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谐社会建设;要增强职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增强道德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要增强文化责任意识,自觉加强法制宣传和先进文化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通过司法工作者潜移默化的示范引导,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遵守法纪、崇尚文明的良好风尚,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在深入学习、真正理解和切实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理念,牢记司法为民的职业宗旨,立足本职、创新进取,坚持为民司法、和谐司法,切实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深入开展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法院工院又快又好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服务,是做好司法为民工作的要求,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