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某裁定减刑后因严重违反监规狱纪被撤销减刑案

  发布时间:2015-08-17 16:21:50


    罪犯孔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在该犯入狱服刑两年后,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狱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经阅卷、庭审、评议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孔某裁定减去刑期六个月。在该减刑裁定送达罪犯孔某生效后,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有证据证明罪犯孔某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反监规狱纪行为、不应当认定罪犯孔某 “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孔某作出的减刑裁定进行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某在河南省豫南监狱为其提请减刑后违反监管规定,私自藏匿手机并多次使用。该手机被河南省豫南监狱八监区干警查获收缴,河南省豫南监狱对罪犯孔某采取了隔离审查措施。

    (二)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孔某减刑六个月的裁定。

    (三)案例评析

    减刑,是基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而对其缩短刑罚执行期限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

    时具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四个方面情形。本案中,罪犯孔某在河南省豫南监狱为其提请减刑后私自藏匿手机并多次使用的行为属严重违反监规狱纪的行为,该犯的行为可溯及既往地表明其主观上并未真正认罪悔罪,只是把在改造中遵守监规狱纪作为其获得减刑机会的手段,据此,罪犯孔某依法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其不符合给其予以减刑的法定条件,对其作出的减刑裁定应予撤销。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裁定撤销对罪犯孔某的减刑裁定,对于罪犯中存在的提请减刑前好好改造、被提请减刑后即改造懈怠的侥幸心理具有警戒与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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