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意思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中的代理人,这种在诉讼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了诉讼代理合同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及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当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近期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委托报酬引起纠纷的案件。
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三亚某公司委托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65件民事案件,双方约定了支付代理费的标准,委托人某公司预付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代理过程中,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任劳任怨、不辞辛苦,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让委托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让委托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但代理终结后,委托人以各种理由拒付代理费,受托人无奈诉至本院。后经本院调解,双方经核对账目,某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经某律师事务所同意,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署调解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尽心尽力的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挽回了委托人的损失,但是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费用,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诚实信用是经营者的最基本守则,只有严守“信”,才能节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