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驻马店中院对河南省豫南监狱提请王某某假释一案,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一改以往制作决定书的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首次对不予假释案件制作刑事裁定书。
罪犯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止。该罪犯于2014年1月9日交付至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驻马店中院审理。
在对罪犯王某某亲属、其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村委干部、被害人等进行实地调查基础上,驻马店中院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指派干警出庭履行职务。因罪犯王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且系邻居,检察员建议对罪犯王某某的假释慎重考虑。另外,从对罪犯王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村委干部、被害人等人调查情况看,被害人认为罪犯王某某对其民事赔偿不到位,不同意对其提请假释。
驻马店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某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审结后,被害人就民事赔付部分另行起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请求王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15459.53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遂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8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目前,罪犯王某某尚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驻马店中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被王某某致害的受害人系其邻居,罪犯王某某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罪犯王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性质、危害程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罪犯王某某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故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出了系统性、全面性的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转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此次驻马店中院对不予假释案件制作刑事裁定书,既是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定的体现,也有力推进了假释社区矫正的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假释的协作配合作用,确保罪犯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