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两被告人均构成重婚罪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人赵某,女,1969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2001年两被告人在新疆打工时相识,后双方产生了感情。同年被告人董某在未与其妻离婚及被告人赵某在未与其夫离婚的情况下,二人私奔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2007年6月生育一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赵某均有配偶,且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且二被告人之子尚在抚育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