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杰与刘林每人出资100万,购得房屋一套共两层,双方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各自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2014年8月,刘林想把该房屋做结婚之用,遂向李志杰提出要分割共有房屋,即刘林取得房屋第一层的所有权,第二层归李志杰所有。李志杰不同意刘林提出的请求,双方发生争执,因此刘林诉至法院。
合议庭合议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共有份额为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享有的一种比例,具有抽象性和观念性的特点,不等同于对共有物的实物比例划分,共有人不得依据其有共有份额而对共有物进行实物比例处分。 就本案而言,刘林提出要按共有比例将其与李志杰共有的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各自取得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关于共有份额的规定,因此本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刘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