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应找谁理赔

  发布时间:2015-09-26 10:37:53


    2014年3月,王某到西平县城打工并受雇于包工头李某,2014年7月受其带领在工地为甲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无故被货物压伤受伤住院。2014年12月,王某妻子找到律师,2015年1月王某与李某、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李某、甲公司承担治疗期间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标准。2015年3月起,李某与甲公司拒绝再支付误工费和出资为王某进行后续治疗。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甲公司认为王某受雇于李某,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其是带领农民工为甲打工,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属于工伤还是属于雇员受损赔偿纠纷?李某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地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甲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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