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院审结我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19 15:48:20


    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强制医疗案件。精神病人李某实施故意杀人,被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012年2月19日16时许,李某手持菜刀到本村村边田地,朝正在田间劳作的侯某某头面部连砍数刀致其死亡,随后又到正在麦地打药的侯某跟前,朝其头面部连砍数刀,最后又返回村里,朝正在路边玩耍的高某头面部连砍数刀,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李某所在村的村支书报警,民警随后赶到将其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侯某某、高某二人因头面部受锐器砍切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而死亡,侯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李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经鉴定,李某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因病致辨认能力明显下降,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应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李某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自幼患癫痫病,虽经药物治疗仍不能有效控制,作案时处于癫痫发病期,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暴力行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yy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