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5-11-30 15:40:26


    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抵触情绪大,赔偿要求高,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填补,生活陷入困境,矛盾容易激化,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对当地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极为不利,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经过专题调研和论证,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救助的审批和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的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如今,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就此将从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入手,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论述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从而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我市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

    我市两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积极采取多种举措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精神的安慰和物质的帮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面就以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具体阐述一下我市法院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2006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将同村村民杨某之子骗到自己家中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住室中事先挖好的土坑内。最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柳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101.5元。

    案件虽然审结了,但是矛盾并没有真正化解,被告人杨某某没有任何财产,家里也没人管,法院所判的民事赔偿款未能得到执行,被害人父母即附带民诉原告人杨某、柳某就被害人这一个儿子,儿子失踪后案件没有侦破前一直多处寻找其儿子,案件侦破后从2007年至今将近六年的时间一直在为案件奔跑,但最终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民事部分也没有任何赔偿,对原告人来说是人财两空,二原告人现在情绪异常激动,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情况,同时也为了缓解原告人杨某、柳某的不满情绪,避免二人继续上访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法院积极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沟通,并提交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后,为被害人父母申请了救助资金一万元。同时还积极与省法院联系,通过省法院扩大对被害人帮扶的途径,现二人情绪已经稳定,不仅化解了矛盾,也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得到赔偿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得到的救助款,对他们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通过救助工作,有的被害人消除了对法院判决的误解,有的生活有了保障,就不再提出不合理要求,有的被法官的工作热情所感动,息诉罢访。

    驻马店市两级法院2008年—2010年三年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37人68456元,2011年--2013年三年共救助121人105.7万元,其中2011年34人21.5万元,2012年43人41万元,2013年44人43.2万元,每年救助人数及金额都呈上升趋势。且各县(区)根据当地的有关实际情况一般都是有政法委牵头,联合各部门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负责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救助案件的审查决定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事项,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专门领导机构。全市法院现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可行的救助工作程序,一般是被害人提出申请(也有依职权的),填写申请表,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关于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承办该案的法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写出报告向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员会汇报,经救助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向申请人拨付款项。

    从上述情况看,我市司法救助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司法救助案件数及金额逐年大幅度上升。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惠及被害人,一方面也减轻了我们办案和信访工作压力,对促使案结事了,消除矛盾,稳定我市社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实践中,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依法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法官能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找到责任承担者就行了,救助工作不是法官的份内工作,所以对救助工作不感兴趣,甚至逃避,抵触。还有人认为救助工作也可以做,但不能过火,应严格限制,否则会造成国家替被告人承担责任,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容易形成救助对象对国家的严重依赖与投机思想,造成救助不当后果。这两种认识都是片面和错误的,在实践中危害很大,应予摒弃或克服。

    (二)缺乏足额的资金保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能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得有经费保障。从统计数字看,财政经费相对有保障的县,其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要好些,反之,就差些。我市系农业市,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较低,制约了救助工作的开展,直接导致全市法院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不高。没有财政收入的保障,救助的积极性就得不到有效地提升,有些法院为了救助对象息诉罢访,不惜从法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一部分费用,给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救助对象的问题,但法院自身的办公经费往往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困境。同时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当地财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一次性或短暂的救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鉴于我市财政所划拨的救助资金有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基本上是一次性或短暂的,同时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健全,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害人目前的处境。例如在刑事被害人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情况下,因为被害人受到伤害而使这个家庭失去唯一经济来源的话,那么对这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将是长期的,一笔数额有限的救助资金对这个家庭来说,也许只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从源头上解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济来源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救助体系,确保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不因刑事案件而长期陷入困境。

    例如市法院所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被害人已死亡,其母亲因为此案精神受到刺激,一直卧床不起,其父亲也已60多岁,二人也无其他生活来源,对此类案件,一次性或短暂的救助根本无法解决被害人近亲属的生活问题,他们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巨大打击,还要面临最基本的生活问题。迫于生活和精神的双重压力,被害人父亲一直在到处上访,不仅损害了法院形象,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立法,影响了救助工作的开展。

    我市两级法院虽然采取了多种举措来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但是也仅仅是参照2009年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当地制定的一些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尚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不仅造成我市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程较慢,各县(区)法院之间开展不平衡,还造成实践中具体操作不统一,如困难当事人的判定标准难以统一;赔偿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导致补偿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程序繁琐、缺乏时限规定等问题。这种无统一规范地操作,如摸着石头过河,困难重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

    (五)宣传力度不够。

    一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宣传先行,宣传力度不到位,必然会影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推进。比如说,救助对象不知道有救助制度,就不会积极地申请救助,很多救助的程序就不会启动。从现实情况看,有很多案件的救助对象不知道有救助这项制度,也有一些法官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有救助制度的存在,更不要说社会上的人民群众了,知道得更少。所以,全市法院开展救助工作总感觉在唱独角戏,缺乏相关部门及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工作难度较大。

    三、规范和完善我市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当前实际,笔者认为要想使我市法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水平有所提高,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和提高:

    (一)进一步提高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惠民工程。救助工作做得好,可以化解怨恨,促使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做得不好,会滋生申诉、上访等不安定因素,甚至会诱发新的犯罪。刑事犯罪是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法律的手段是不够的,国家为了履行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职责,就应该在一定条件下为犯罪所产生的损害买单。笔者建议通过会议、培训、开座谈会、发小册子、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到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处理救助问题,把救助工作做实,做好,彰显司法为民、司法文明。

    近年来,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评价不是太高,人民法院与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像也不是太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的一个媒介,救助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化解矛盾,做到真正案结事了,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率和满意度。

    (二)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途径。

    如果没有资金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纸空谈。前面已经提到我市系农业大市,工业化进程较慢,财政收入较低,难以保障大量的救助费用。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在我市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笔者建议由省级财政统一拨付救助费用,保障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这样既可以摆脱因救助开支给当地财政带来的困难,也可以避免以法院办案经费进行救助的困境与尴尬局面。同时还要拓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比如:鼓励一些有能力和爱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捐助,法院罚金适当比例划转等。

    (三)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发展多元化救助模式。

    针对前面所提到的被告人张某某一案中被害人父母的问题,市法院一方面积极为他们争取刑事被害人救助;另一方面多次与当地民政、乡政府等部门联系,为被害人父母办理了低保、医保,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再者联系当地志愿者定期到他们家中看望,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最终被害人父母生活有了保障,精神有了寄托,对法院和社会表示感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固然应以直接发放救助金为主,但最好能兼顾救助的多样性、针对性和长效性,辅以法律援助、就业就学、医疗救助等。人性化的并向后延伸的个性化救助可能所起的作用要远大于“救助一笔钱了事”,因为它能真正做到救助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机关需要与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社会保障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起一些救助的衔接机制,发展多元化救助模式,为一些特殊情形的特困刑事被害人解决诸如廉租房、学费减免、就业推荐、法律援助、低保、医保等问题提供可能性。同时当地政府还应从源头上大力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给受过一次伤害的人提供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慰藉,避免他们再次受到伤害。

    (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鉴于我市目前的状况,笔者建议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困难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刑事被害人救助就是对救助对象进行的物质帮助。宪法虽然做出规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救助对象的权利要想真正实现,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较具体地规定,这样才能做到于法有据。我市法院应积极与当地人大沟通,争取人大的支持和理解,结合当地实际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法律中应规定救助的原则、机构、对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和保障及启动、审查、决定程序等基本内容,统一、规范全市的操作。根据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际,在地方性立法时建议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进一步提高救助的数额。

    目前对救助对象救助的数额太低,一般每件在10000元以下,与救助对象遭受的经济损失相比,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无疑是杯水车薪,发挥不了救助应有的作用。根据目前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固定数额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制定较为合适的救助数额,可以参考当地居民的收入、生活费支出、职工最低工资等因素综合评定,由当地救助机关决定。考虑操作方便,建议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救助款。第二、比例法。根据救助对象损失大小和收入能力,确定合适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款的支付可采取一次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但考虑操作的方便性,建议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

    2、进一步拓宽救助的条件。

    目前,我市在救助时一般以未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又经济困难的救助对象作为赔偿的条件,这个条件过于苛刻,实践中得到救助的人很少,不能达到救助应有的效果。国家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犯罪侵害的义务,犯罪行为发生后,国家的救助不仅有弥补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的功能,也有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保障不受犯罪行为影响,最终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所以,笔者建议只要符合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未得到赔偿的或生活困难的人等条件之一的,均可以得到救助。

    3、明确规定救助的程序。

    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告知程序。告知权是救助权利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救助权利人可能就不知或不会要求救助,这无疑会损害救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程序上的缺限。故建议规定在办案人员接触到案件后就及时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人有要求救助的权利。告知必须是书面的,体现告知的严肃性与有效性,防止不及时、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第二、启动程序。实践中,救助应申请的占绝大多数,依职权的为数很少。考虑救助对象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漠的实际,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而未提起申请的情况时,要依职权向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救助的应有效果。所以,应将依职权作为救助的法定启动方式之一予以规定。第三、对救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明确规定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如身份证明、经济损失证明材料、未得到赔偿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材料等。同时,考虑正当性需要,可以对救助对象提供材料的来源进行适当限制,如可规定证明材料需县级以上有关机关的证明等。这样,为承办人员办理救助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审查依据,也可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投机,造成救助不当。第四、对救助的决定程序。应明确决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防止救助不力或不当。建议采取对申请证据材料的核实制度,即采取实质审核制度,确保救助真实有效。第五、明确办理时限。时限不能太短,又不能太长,否则要么案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要么救助对象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实现。建议从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以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开始一个月为限。

    (五)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确保救助工作有序推进。

    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将救助案件的立案、审理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使整个救助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促使承办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合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二、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及时、不完全、不正确履行救助办理义务的及造成救助不当的责任人员划分责任,予以纪律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力度。

    宣传的力量是无穷的,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缺乏宣传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宣传一方面可以增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增加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让社会了解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积极参与,获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增加支持率和满意度。笔者建议利用报刊、杂志、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介,以条幅、标语、口号、讨论、讲座、案件说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规定进入社区、进入街头巷尾,进入千家万户,让这一惠民措施深入人心,赢得民心。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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