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行政机关先行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15-12-01 15:01:33


    2015年,我市法院行政庭审理多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单独提起法律认识仍然存在误区。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对比原《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对依法确认”的字眼。如果据此认为,废除了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确认程序,则属于认识误区。原因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有效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从立法的应有之意来看,如果未确认行政行为具有加害性,又未提起对该行政行为的诉讼,则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则当然无法要求行政赔偿。

    因此,我们对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对依法确认”的字眼,要全面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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