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率

  发布时间:2015-12-01 15:07:31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机关首长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我市法院非常重视行政机关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在逐步提高。自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已有多起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甚至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应诉,如负责人不能按期出庭应诉,则必须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出庭,无委托的将按缺席审理。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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