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在其流世名篇《少年中国说》指明:“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其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视为改变国家命运、挽救民族存亡之根本,其谆谆教诲字字珠玑,历久弥新,提醒我们时刻关注未成年人之事业。
少年司法肇始于北美,发展于欧日,已有150余年的历史,至今方兴未艾。30年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这一重要的司法创新为起点,人民法院开启了一项崭新的审判事业,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由此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将少年司法制度评价为“自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提出“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
少年司法理念和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理念是少年审判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彰显了承办法官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是统领少年各项审判工作的理性思考。它体现的是对少年的人文关怀,不是成人社会对少年的怜悯和同情,而是对少年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的爱护和尊重,“国家亲权”和“儿童利益最大化”贯穿于该理念始终。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性组织应用法律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以保护和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门司法制度,它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的总称。少年司法制度可以从广义、中义、狭义三个方面理解。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仅仅指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中义的少年司法制度指以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为中心的以及与少年刑事审判相配套的少年检察制度、少年矫正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律师制度等;广义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包括涉及少年福利、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警察制度、律师制度等。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体现出从狭义少年司法向广义少年司法演进的发展脉络或者趋势。
美国等西方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
美国等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
美国的伊利诺伊州于1899年通过了《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允许各县设立一所以上的专门法院处理十六周岁以下问题少年案件,这通常被认为是少年法院创设的标志。1899年7月3日,该州的芝加哥市少年法院即历史上第一所少年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首例案件(亨利·坎布尔案),但它并不是一所完全独立,或者说是有独立司法管辖权的新设法院,它在场地、法官等人员配置上均借助了原巡回法院的一些便利。该案全新的运作理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审判方式与处理方式的变革很快蔓延至其他州,少年法院的运动发展渐成燎原之势。更为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从此在司法体系中得以独立身份出现,具有完全法律人格。就在芝加哥少年法院成立后的五年内,11个州建立了少年法院。到1925年,已有4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先后设立了少年法院。到1950年,每个州都设立了少年法院,案件审理数量开始有了显著增长。这些法院一肩双责:一是庇护问题少年使其免受成年犯的影响;二是向问题少年与身份过错犯提供适当辅导与处分,促其顺利度过青春期。
美国除原有的少年法院外,为适应纷繁复杂的未成年人案件,还与时俱进的成立了若干的专门少年法院,包括少年毒品法院、少年枪支法院以及同龄人法院等。
美国的少年法院形式多变,灵活多样,各有侧重。比如加州的圣马刁县青少年服务中心,它是一个集少年司法审判、审前调查、判后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罪错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内部部门有:少年法院、缓刑部、青少年评估中心、调解中心、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拘留所、青少年营地等;圣塔克拉拉县少年法院是一所重点审理未成年人因酒精、药物滥用而发生的性犯罪和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专门法院;旧金山青少年指导中心与圣马刁县青少年服务中心的工作性质大体相似,但亦不同,旧金山青少年指导中心的整体规模要小于圣马刁县青少年服务中心,但是在青岛年重返社会的治理机制上更加灵活,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救治工作于社会工作的互动性。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过115年的发展,除了其已形成系统外,其人员专业化和工作科学化也有较高的要求,从业人员一般要求在本科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质,比如负责女孩治疗的人员,必须要取得婚姻家庭治疗师资质,即使是充当自愿调解员无任何经验的家庭妇女,也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方能上岗。工作科学化的主要表现就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神评估、分级制裁和电子监控。精神评估类似于我国少年司法领域正在试行的心理评估干预,但其程序更为严格。分级制裁是对涉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从轻到重的处罚流转方式。电子监控的对象是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要求未成年人在脚上戴电子脚环。
英国依《1989年儿童法》和《1991年刑事司法法》开始对失依少年与问题少年适用不同的司法程序,并组建相应的专门法院。《1994年刑事司法法和公共秩序法》对既定法律进行修改,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限制于缩减及对“反社会行为”刑法力度的加大。1996年以成立“少年司法委员会”与“青少年犯罪工作组”为契机,英国开始了对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造。
德国于1871年建立其初步的少年司法体系,1908年德国第一所少年法院于克隆成立,1923年2月16日《少年法院法》正式颁行。
(二)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
台湾地区于1960年成立少年观护所,收容管训事件少年与刑事案件少年,1968年在地方法院设置缓刑官,负责少年指导工作,1970年成立少年法庭,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少年事件处理法》。1999年9月15日台湾地区第一所少年法院于高雄成立,2010年12月8日,台湾地区公布《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2012年为更有效处理家事事件,保障妇幼权益,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并入高雄少年法院,高雄少年法院更名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该院设院长一人,负责全院行政事务,设少年审判、家事审判及行政三大部门。
台湾地区少年法治理念秉持“以保护代替监禁,以教育代替处罚”,立足于少年的善良性、可教育性和发展性,将审判与心理、教育、福利和社会工作结合在一起,采取符合少年特点的保护、教育和惩治措施,促进了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长。高雄少年法院更是坚持“将每一个少年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永不放弃保护与关怀”的理念,积极推行各项特色工作,营造最有利于少年成长的环境;为了保障少年的利益,在人、财、物的投入上真正做到了不计成本。
台湾高雄少年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处理的少年非行再犯率逐年下降,特别是少年刑事犯罪重新犯罪率下降更为明显,从1999年的58%下降到2011年的5%和2012年的零再犯率。
台湾2300余万人口,公务人员总量在17万以内,“司法院”系统只有1万余人的编制,其中法官1700余人,少年法官仅有73名。台湾少年法院法官的遴选比较严格,可以用苛刻来形容。根据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司法院”的《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遴选办法》的相关规定,少年法院院长、庭长、法官应具有少年保护之学识、经验及热忱者任之。少年保护之学识,系指与少年保护相关之法学、心理学、精神医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家庭动力学、儿童及少年福利、谘商与辅导学、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社会工作、个案研究等专业学识。对少年法官“热忱”的测验,“司法院”可以委托学术机构或团体进行。因此,担任少年法官的资格,有具体客观的标准。“司法院”资深法官或学者、专家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出合格的法官人选,经“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由“司法院”核发办理少年事件法官证明书,有效期为4年,再从持有证书的法官中择优遴选为少年法院庭长、法官。少年法院庭长、法官应连续任职2年。少年法官在案件审判上可以享有较为优厚的条件(少年法官审理案件数量要求比其他法官要少)。
我国少年司法的历史渊源
我国历史文献资料中关于少年违法犯罪的反映和法律规定,时间最早的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中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汉代开始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汉惠帝时“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规定老人年龄满七十岁,儿童年龄不满十岁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予减免。唐代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唐律中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也更加充分完善。《名律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不加刑”。可见,我国古代虽然没有产生针对少年犯罪的专门司法制度,但这种“矜老恤幼”法律文化渊源对我国现代少年司法制度起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
近代中国少年司法理论与立法,大体开始于清末变法修律时期,如《大清新刑律》第11条规定:“凡未满12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沈家本在《大清新刑律》编辑宗旨的奏折中阐述新刑律立法思想之时指出:“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薰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如责付家族,恐生桀骜,有非父兄所能教育,且有家本贫寒,无力教习者,则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
民国时期的少年司法研究相关论著很多内容都是对于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译介,这些通过移植的早期少年司法研究对促进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代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清末的12周岁逐步提升到14周岁、少年监之建立、感化教育制度的初步建立等,都深受其影响。
四、我国少年法庭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打破旧法统的倡导做法使得近代少年司法研究的发展成果又回到原点。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一文件的发布促进了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兴起,少年司法的议题逐步开始受到一些研究者的关注。
共青团中央于1980年3月20日至25日,在北京中央团校内召开了全国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会上开始就如何具体起草全国青少年保护法展开筹划启动工作。
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的少年司法研究开始对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司法理论进行“大规模”地译介,这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83年,在“严打”第一战役的司法实践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看到了一个严峻的事实:青少年犯罪率趋于上升。仅公安机关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少年或构成犯罪的少年数量就占全体数量的20%左右,这还不包括那些未到14岁却已做出事实违法行为的人员数量。在全国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青少年保护的大背景下,1984年初夏,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合作进行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刑事审判调查研究,同年10月下旬,在研究总结该院近五年的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问题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7月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刑事审判庭”)。这是中国少年司法“法庭模式”的开始,也意味着真正的“少年司法”在中国出现和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在中国的起步。1991年11月,改名为“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发生变革。2006年11月起至今,从单一审理刑事案件扩展至受理涉少民事和行政案件,并将机构名称更名为“少年审判庭”,开始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审判职能开始延伸。
1987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2011年5月更名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市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导工作,以积极促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同时办理部分典型未成年人案件。2013年4月,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正式成立,标志着北京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操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988年5月10 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简称“上海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交流和总结建立少年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探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全国城市逐步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上海会议”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扫清了思想障碍,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会议召开时,全国已有11个省、市、自治区法院建立了100多个少年法庭。
1990年10月,第二次全国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即“南京会议”)在江苏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交流和总结“上海会议”后六年多来我国少年法庭工作的经验;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讨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央政法四机关《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这次会议上所作的统计表明,截至1990年6月,全国少年法庭已经发展为862个,比1988年“上海会议”时统计的100多个增加了7倍多,其中6个高级法院、144个中级法院、712个基层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24个高级法院(包括河南高院)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1984到1990年,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少年法庭不仅在组织上保持和巩固了下来,而且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199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和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确立了“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工作制度,带动了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1991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突破了少年法庭的纯刑事性,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管辖范围。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为设立少年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199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把对全国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列为重要的专项工作,同时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1995年5月,“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即“福州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这次会议回顾和总结了少年法庭建设和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和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问题,着重对1990年以来全国少年法庭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根据这次会议的统计,截止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审判人员l万余名。
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名称,使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
1998年8月,全国法院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也被称为“成都会议”)。会议回顾和总结了“福州会议”以来少年法庭工作的成就和所面临的困难,研究和部署了今后一段时期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任务。这次会议上统计,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因被撤销、合并,仅仅剩余2504个,其中少年合议庭剩余2202个,比“福州会议”时的统计减少了378个。这一时期,少年法庭机构的发展从黄金时期转入低谷,特别是由于1997年新刑法根据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律,相应缩减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绑架等罪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的变化直接导致全国少年法庭收案大幅度下降,不少法院少年法庭收案数量持续减少。受案源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全国不少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队伍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由于审判任务不足,人员流动较大,机构不稳定,面临着存废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少年司法审判领域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于2001年和2006年分别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一阶段,少年审判制度在规范中进一步发展,在发展中进一步巩固。。
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便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试行办法》,对前科消灭的主体、条件、程序及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人民法院开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探索实践。
2005年11月30日起,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少年法庭摒弃了传统的矩形审判格局,改用圆桌形的审判台,而且整个法庭布置色调温和,浅色的墙壁、柔和的灯光,精美的装饰画和生意盎然的绿色植物,拉近法官与被告人的距离。
2006年底,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少年法庭的各项改革和重大工作措施统一被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工作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改变以往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模式,增加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且审理一审和二审上述类型案件。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研究室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少年法庭的指导职能,提出了“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随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从七个方面对少年法庭基础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并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少年法庭各项工作不断得到深化巩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与机制初步形成。
2010年7月23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在河南洛阳成立并召开了首届“全国少年审判论坛”。
2010年9月30日上海高院成立全国第一个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处,现已撤处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2011年下半年,上海高院专门为全市少年审判法官开设心理学培训课程。经过系统学习,已有30位学员首批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并在全市法院选聘50名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心理疏导、心理评估、心理矫治等工作。
2012年9月1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少年审判论坛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这一年,经中央司改办批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扩大到49个。这项改革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巩固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影响深远。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扩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范围的通知》,全国32家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第二批试点单位,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之一。
2014年5月18日在“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指出,少年法庭发展三十年,少年刑事审判各项工作日趋完善,但少年民事审判及家事审判改革仍在浅滩。要建立“大少审”工作格局,将涉少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逐步纳入少年法庭审理之中。
2014年11月25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驻马店中院副院长李其宏以及部分全国法院各级院长、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总结和展望少年审判。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少年法庭呈现出多元化审判机构模式的发展格局。少年法庭法官7400多人,书记员2700多人。
五、河南少年法庭发展历程
1988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少年法庭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河南高院认识到,开展少年审判工作,有组织机构和没有机构不一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和机构不独立不一样。为此,强化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成为省高院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河南高院再次加大少年法庭机构建设的指导工作,年初,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中院及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在年底前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4月份,明确了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是标准化的条件之一。
2006年,安阳、洛阳两个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为了配合试点工作,河南省高院于2006年9月指定周口、驻马店、南阳等3个中级法院,邓州市等13个基层法院开展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2012年底,郑州、驻马店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单位。
我省至2013年底,19个中院已有16个中院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其余的出郑州铁路中院外,都已经有了编制。全省59%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的少年法庭。
2014年底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通知》,除了涉少刑事案件外,明确将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家事案件列入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2014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上我院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
2015年年初,河南省高院下发了《2015年度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要点》,为2015年全省的少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河南省高院少年审判庭的编制已经批准,正在组建中。
六、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现状及困境与出路
2012年12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后,驻马店中院结合全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实际,于2013年5月研究制定了驻中法[2013]49号《关于加强未成人案件审判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49号文)用以指导全市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至2013年9月全市两级法院全部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作为试点的驻马店中院两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当前全市未成年人审判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面临的困境也不容忽视,应探索出一条符合全市实际且能被复制、推广的路子来。
(一)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现状
目前,驻马店市两级法院(1市1区9县)经当地机构编制认定,已全部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在编人员共计56人,其中审判员41名(女审判员18名,占44%),书记员15名。所有在编人员中,95%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9号文根据最高院试点要求,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实际情况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了统一细化调整,实现了少年庭审理案件的综合化,使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真正名副其实,从而更加全面专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统计,49号文自2013年7月1日在全市两级法院正式实施以来至2014年7月20日一年的时间内,共受理各类案件1590件,其中涉少刑事1032件(含55件减刑假释),涉少民事558件。
我市涉少刑事审判在全市少年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成功探索了一条以“教育、感化”为核心,立足于“挽救”,庭前调查“三查明”,庭审“重帮教”,庭后回访“四结合”,因案适法,因人施教的挽救未成年人的成熟路子。在少年审判的实践中,我们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社区矫正、回访帮教、前科封存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做法也逐渐趋向于完善和成熟。
对于涉少民事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庭始终坚持“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地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情感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三最”工作原则,对涉少民事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并快审、快结、快执。通过“直审”和“参审”的方式审理涉少民事案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把圆桌审判、心理辅导、优先调解等成熟经验积极引入涉少民事审判中,探索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措施。经统计,近一年来全市已审结的涉少民事案件90%以上都以调解撤诉结案,有效避免了对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
为更好的办好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功能,帮助未成年犯走好未来人生路,少年庭受理涉少减刑、假释案件后,结合平时的审判经验,对未成年犯逐人建档,坚持定期把法制课送到监区的同时,还积极探索庭前一对一了解,庭中融入法律和心灵指导,庭后个性化跟踪帮教的“开展失足未成年人减刑假释‘三位一体’机制”,让每个未成年犯对未来充满信心,顺利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罪犯改造、监区监管、社会稳定发展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该创新机制于2014年1月被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
我市两级法院始终把法制教育活动做为一项常态工作在全市进行普及和发展,把“送法进校园”、“送法到家长、老师”、“送法给‘三留守’人员”、“送法进监区”、庭审观摩活动、模拟法庭等多种方式进行无缝的延伸普法,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有机统一,来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同时,创建了全省最大的室内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作为全市法制宣传的重要基地。通过“以案说法、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心灵寄语、辉煌成就”等五个方面,把丰富的内容用生动活泼的图、文、声等形式进行展示。(大教育、小审判)
全市两级法院一年来共计发表调研文章30余篇,其中省部级以上刊物20余篇;宣传稿件200多篇,其中省部级以上刊物50多篇。其中驻马店中院少年庭赵雪莲所写《对未成年人量刑如何体现“宽严相济”》一文被《中国少年司法》刊登。
通过近几年的宣传和沟通、联系、协调,驻马店中院与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局、学校、新闻媒体、社区等多家单位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协作关系,使该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得到了协作各方的大力支持,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社会一条龙)
驻马店两级法院已初步形成以执法为主体,以教育为重点,以促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目的的工作思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调研工作的深入,这一新生事物将日益显示出所蕴含的强大生命力,并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中发挥出重要生命力。
(二)少年审判试点工作困境
从2006年2月我市泌阳法院率先成立少年综合审判庭,2007年4月驻马店中院相继设立少年综合审判庭,到2014年1月,全市两级11个法院均设立少年综合审判庭。经过9年多的不断努力,我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突出成绩,但要更好的发展少年审判工作,仍亟需从目前存在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一)思想观念更新滞后,各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
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者,创新思想,更新观念,有利于在少年审判工作过程中更好的贯彻落实少年审判的各项工作制度。在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还是原来的思想,仍然认为少年综合审判庭就是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其他审判庭没有区别,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仍应归口到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把少年审判工作与其他审判工作同等看待,没有认识到它的特殊性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认为法官只需要依法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即可,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也无需进行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回访帮教和矫治工作。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是中立的审判机关,其职能是审判,而庭前社会调查、判后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能,法院不应该模糊各机关之间的职能界限,越俎代庖。而且现在法院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再去做庭前社会调查以及庭后帮教和矫正工作。另外,如果少年审判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会与民庭、行政庭相冲突,有手伸得过长之嫌,容易产生矛盾,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和谐,况且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也没有能力再组成民事、行政案件合议庭。(三审合一)
由于存在上述滞后的思想观念,加上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全市各基层法院工作开展极不平衡,差异很大。比如工作较好的驿城区法院、正阳法院机构健全、审判力量充足,严格依照驻马店中院下发的49号文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受理民事案件,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圆桌审判”,注重调解,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实现了法律、社会和审判效果的三统一;而工作差的法院,少年审判庭仍然停留在仅仅审理刑事案件上,且没有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案件,基本上没有审理民事案件,甚至在审判中也没有很好地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更遑论庭前社会调查和庭后回访帮教、矫正工作。
(二)少年审判庭人员配置不合理,亟需调整完善人员结构。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意思就是说,要做好一件事情,准备工作很重要。同样,少年审判工作要做好,人员配置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市法院在少年审判庭人员配置方面,主要是人员的不专业、不稳定以及审判管理的不科学。表现在对于少年审判庭人员缺乏常规的专业培训,尤其缺少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其他社会知识的培训,导致少年法官在“寓教于审”过程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感到力不从心。少年审判庭人员配置上结构单一,各个基层法院虽然成立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但是审判人员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旧是原来从事刑事审判的人员,没有把相应的民事或行政审判人员补充进去,审判队伍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多数法院因为少年审判庭的案件数量相对减少,再加上传统的轻少,重刑、重民的传统思想,就要求少年庭协办刑庭或民庭乃至执行案件,或调离部分少年庭审判人员,或把年龄大的或工作能力不强的人员调整到少年庭去完成表面上的少年庭队伍建设。
不稳定是因为各基层法院未建立起对少年审判工作科学的考核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少年综合审判庭成立的主要目的与中心,但目前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人员考评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以审案为标准,认为回访帮教、社区矫正、普法教育和调查研究这些都偏离了审判主题,是不务正业,这种机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是与成立少年综合审判庭的初衷相违背的。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方式不同于其他审判人员,其在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大量的延伸性工作和社会事务性工作,这些工作占用了少年法官大量的工作时间。未成年人案件绝非“一判了之”,少审工作承担着大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延伸工作任务,为了查清事实、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使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往往要在庭前、庭后做大量的调查、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和跟踪帮教等工作。在目前各机关单位沟通、协调不顺畅的情况下,法院还要跟包括政法委、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民政、教育、团委、妇联(两个一条龙)等多个部门和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协调、沟通,这些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一个个案的庭前调查、心理干预、合适成年人到庭、法庭教育等特殊程序、落实判后的社区矫正和回访帮教,就要超出审判成年人案件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另外一些各式各样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也是少年审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由于现行考评机制欠缺科学性,以单纯的案件审判绩效为主要考核指标,影响了少年法官的积极性,另外,少年法官的主动和被动流失都很严重,打乱了少年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专业化。
(三)“重刑轻民”现象突出,综合审判庭徒有虚名。
从2012年12月驻马店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后,在驻马店中院的指导下,全市辖区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并明确划定了受案范围。但实际上各基层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仍然根据当地案件数量、审判人员配置情况、领导的意志等非法律因素来确定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上,兼办非涉“少”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案件被完全排除在少年审判庭之外。而民事案件则多采取绝对不收或者和民庭协商的方式收取其中少量案件,由此导致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较窄,无法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我市两级法院为例,除平舆法院、正阳法院严格按照受案范围受理民事案件外,其他法院少年庭仅有选择性地受理涉少民事案件,或者仅把涉少民事案件立为“少”字号,但仍有民庭负责审理,这样少年审判庭的综合性就得不到体现,违背了少年庭的设立初衷。
(四)少年审判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能衔接机制尚不顺畅、不完善,少年审判工作受制约。
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能衔接是少年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职能衔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组织或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支持,如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参与等;二是案件审理后的犯罪记录封存、回访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指定辩护人、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对于被指定或援助的案件不尽心尽力,只是走过场;有些学校和劳动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少年法庭提出的一些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措施不予配合;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于少年审判衔接机制不完备,法院自身无法协调等原因而难以很好实行。另外,由于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不够,各相关单位的认识未统一,在审判工作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需要的一些配套工作体系至今没有建立,开展相关保护工作缺乏应有的配合和支持,甚至互相掣肘,互相推脱。从而导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制约了少年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如缺乏公安、检察和司法的支持,法院难以切实做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缺乏公安、司法、监狱、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法院难以判处缓刑及开展判后回访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少年审判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深入开展。
全省性的少年法庭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严重缺乏,近年来省法院仅在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一个规范性文件,驻马店中院于2013年5月制定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工作的意见》(即49号文),缺少统一配套的具体工作制度和适用法律指导性意见,不利于我市法院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审判程序和具体做法上不统一,影响了少年审判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15年度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要点)
三、少年审判试点工作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受侵害,尤其是近来日益突出的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性侵害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少年审判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市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单位后,加强我市的少年审判工作迫在眉睫,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们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少年审判工作的出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更新少年审判理念,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贯彻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创建“大少审”格局,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排头兵。
根据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对以后的工作出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更新少年审判理念,依法贯彻少年审判特殊原则。
(大少审、儿童利益最大化)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有特殊的原则。全市两级法院必须不断更新审判理念,认清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严格按照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在程序保障上,基本做到从案件受理、开庭、宣判到执行各个环节,均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注意未成年人审判与成年人审判的区别,要注重未成年人庭审的教育、保护和预防功能,做到规范有序、寓教于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奉行未成年人利益优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把“罪犯”作为一个“孩子”对待,而不是把“孩子”作为一个“罪犯”对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尽量多判处非监禁刑,严格执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最大限度挽救和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同时又注意保护社会利益。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也要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逐步优化少年审判队伍,探索制定科学考核体系。
本市法院大多高度重视少年审判队伍建设。在遴选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时,应注意选拔那些有丰富审判经验、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同时注意老中青的结合,并配备相当数量的女性法官。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庭直接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法官有41名,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并热心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中有女性法官18人,占44%。在聘任陪审员时,各法院也应注意他们的学历层次、人格品质及相关专业背景等。一般要从妇联、学校、共青团组织中,聘请热心于青少年教育挽救工作,又懂得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具有基本法律知识的机关干部、职工、教师和离退休人员等。全市两级法院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比例已达到了80%左右。由于两级法院领导的重视,驻马店中院近几年,尤其是一年半以来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法制课观摩等多项活动,激励了全市少年审判人员的工作热情,涌现出以潘德芳、赵雪莲等为代表的优秀法官。
在绩效考评方面,省法院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少年审判工作考核办法。省法院应当将少年审判工作纳入到对中院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各中院也应当将少年审判工作纳入到对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具体考核内容不应只是案件审判质效,还应包括人员组成、教育培训和“圆桌审判”、庭前社会调查、庭后回访帮教、社区矫正、信息调研、普法宣传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前科封存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保护原则,必须落实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各法院应大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种审判方式和改革措施。如在立案时,平舆法院推出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优先立案,快审、快执。在庭审前,为了确切了解未成年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大多法院推行了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在庭审中,为了进一步增强法庭宽缓、平和的氛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有些法院将审判庭的装饰颜色予以淡化,一改成年人审判庭的深沉庄重的用色特征,并有相当多的法庭适用了“圆桌审判”,实行法警不站庭等举措。在裁判文书的写法上,有些法院(正阳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裁判文书正文后,附赠对未成年人教育、说理的“法官寄语”。在庭审后,坚持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回访考察工作。如驻马店中院和平舆法院少年审判庭联合每三个月一次到郑州未管所回访帮教;全市法院通过与人民检察院协商,全部实行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制度;全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罪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大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缓刑适用创造监管条件。
(四)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对我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省法院应当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以规范全省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驻马店两级法院为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主要围绕“六个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机构、统一范围、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格式)和“四个百分率”(即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社会调查率、回访率、法制教育率均达到百分百)的工作目标。我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为了坚持“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地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情感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三最”工作原则。在调研的基础上,一是起草了关于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庭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社区矫正、回访帮教、前科封存六个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使一些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二是推动涉少民事庭审程序和涉少民事裁判文书改革。驻马店中院在征求辖区基层法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涉少民事案件文书格式与庭审程序,供各法院参考,并将进一步探索更加适合我市实际的涉少民事新制度;三是推广简化审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也尽可能地简化,尽量缩短法院审理周期;四是推广“圆桌审判”制度。目前,全市两级法院都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圆桌”法庭用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使审判法官与未成年人处于同一平面,创造良好的庭审和法庭教育氛围。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大力推进职能延伸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除了要求各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还需要社会各界提供相应的支持。(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全市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也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觉地把少年审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法制教育是推进职能延伸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对此项工作都非常重视,主动与关工委、团委、妇联、学校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做好工作。我们始终把法制教育活动做为一项常态工作在全市进行普及和发展,把“送法进校园”的定期开展和“送法到家长”、“送法到工地”的延伸进行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学校、家长和法官的有机统一。同时开展“送法进监区”、“回访未管所”,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法律和心灵的指导,避免他们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驻马店中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还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团委、妇联、工会、教育、新闻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配合,以便辅助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帮扶和救济,从而构筑起对未成年人的“大保护”格局。
借用一句消防标语: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无疑也是对当前我国的少年审判工作最好的诠释。就目前情况来说,现行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其中存在的困境也不容忽视,对少年审判的出路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窥一斑而见全豹,观滴水可知沧海”。通过对我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现状及困境与出路的理性分析,希望能对我国的少年审判工作做出些许有益贡献。
少年审判,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全体少年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