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出,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在“家事”立“国法”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是法治的巨大进步。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明确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自然也包括家长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不仅包括身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的伤害,大大拓宽了对孩子的保护范围。
“打是亲,骂是爱,打骂是为了孩子好,……”长期以来,父母打孩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现实生活中一句“打你是为了你好”,成为许多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殊不知,就是这种家长所谓的“爱”对孩子身心的健康都带来了永远无法抹灭的伤害。
江苏南京2名女孩被活活饿死、浙江金华4岁男孩被母亲烧伤致死、安微砀山“虐童案”……近年来,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让人痛心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未成年孩子已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同时由于他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心理、经济上都依赖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故在家暴中受到的伤害尤其是心理创伤往往更隐蔽,持续时间和受伤害程度也更长更深。
鉴于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十二条更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教育孩子,也不应诉诸暴力的形式。“打你是为了你好”,再也不能成为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针对家暴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和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是因为未成年人所受家庭暴力具有很大隐秘性,现实中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往往难以实施自救。而上述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很容易知晓一定家庭暴力的线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非父母的私人财产。父母有义务教导子女,但不能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更不能随意打骂,否则就有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如今《反家庭暴力法》秉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国家法律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撤销监护人制度,明确国家监护责任,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虽然之前《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都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也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这次《反家庭暴力法》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此外,为更好的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该制度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孩子的全方位保护,当孩子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能及时得到社会的呵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道强有力的“护身符”。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和全社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全面落实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爱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