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同中镇农民张伟在抓到小偷后,反向小偷实施敲诈,触犯了刑律。结果被正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8日夜,被告人张伟(化名)与马某、王某、李某等人入住正阳县“美美”宾馆。凌晨4时许,被害人小永(已判刑)进入张伟所住的房间内,被王某发现,小永就往外跑,张伟惊醒后,即上前追上小永,张伟便将小永控制自己的房间内,张伟在小永的衣兜内发现两部手机及其它物品,小永承认其中一部手机是偷的。王某、李某等人要求报案,并把小偷送至派出所,张伟不让送,向小永索要2000元。因小永没钱,张伟便让朋友租一辆出租车让小永到其老家铜钟镇拿钱,途中张伟得知小永家里确实没钱的信息,便把小永所盗的那部手机要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张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