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引发的民事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六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某单位的干部,与妻子生育有二男四女,李某的妻子病故后,李某于1994年5月与被告张某结婚。婚后李某参与单位了房改并获得二间砖木结构瓦房的所有权。2000年10月20日,李某在正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贵遗嘱,载明:“1、如我先于老伴去世,我的全部房产和屋内所有物品均归老伴张某所有,去世后十个月的抚恤金也归张某所有。2、如果老伴先于我去世,我对房产和抚恤金另作处理。”2008年10月21日李某病故,李某的六个子女要求共同继承李某的遗产及抚恤金。为此,李某的六子女与继母发生纠纷,李某的六个子女便一纸诉状将继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父亲生前将个人的合法财产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分给被告张某,系原告父亲生前真实意思的表示,诉讼公证遗嘱从原告的父亲死亡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要求分割继承李某死亡后的抚恤金,因抚恤金是国家按照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济,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平均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