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啤酒一时爽 喝出人命酒友偿

  发布时间:2016-05-16 09:15:12


    2016年5月10日,确山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因侵权纠纷而提起的执行案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5月20日下午,杨某、谭某、董某、陈某四人一起到留庄一中南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遇到了李某、田某随后几人又一起去吃烧烤,期间又遇到李某某和曹某,几人在一起吃烧烤并饮酒。饭后,谭某回家后不停呕吐,由于病情严重在县医院检查后转到驻马店中心医院治疗两天,于2014年5月23日因急性重症胰腺炎、感染性休克医治无效死亡。本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人在饮酒后尤其是过量饮酒后,其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都会降低或受到抑制,其保护自身的能力也相应减弱如不进行及时的保护或约束,醉酒者可能做出危及自身和他人的行为。因此,参加宴席的共同饮酒人作为在当时现场唯一能够实施有效保护或约束行为的人,负有对醉酒者照顾和扶助的义务,应尽力避免让醉酒者处于危险环境中以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七被告与谭某同宴席饮酒,在谭某饮酒后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都有所降低的情况下未能制止约束谭某继续饮酒,该行为存在疏忽大意和过失,该共同过失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七被告应当对谭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杨某、董某、陈某、李某、田某、李某某和曹某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149630.12元,七被告分别赔偿原告23940.8元的损失。

责任编辑:韩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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