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司机闯祸 车主赔偿医款

  发布时间:2009-04-23 09:59:24


    4月21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宗某赔偿原告张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1537.61元。

    2008年4月13日,韩宾(宗某雇佣的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213省道与郑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某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宗某的司机韩宾和郑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郑某的亲属将宗某诉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法院查明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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