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维权损害他人 诉至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15 10:01:44


    同村居民因占地边、占屋角产生纠纷全属正常,如果不能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合法的手段弄清事实、维护权利,很容易因一时错误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进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确山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审结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不服上诉后,中院于2016年4月29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一某、周二某系确山县朗陵街道办事处鲍庄居委会鲍四组同组村民。原告周某宅基地西边是空地,空地西面是村中水泥路,周某的出路一直是向西直接到水泥路。这片空地是被告周一某、周二某家85规划以前的老宅基地,85规划后两被告已搬到别处居住,现在本组有两处宅基地。2015年4月13日,原告周某将向西出路的空地用水泥硬化,该路长10米、宽4米,用425号水泥、沙、石子混合而成。两被告以硬化路面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为由,不顾原告阻拦及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将该段水泥路用挖掘机全部打坏,并将埋在地下国家饮水工程给原告供水的水管挖断,两被告现场采取了补救措施,后来村干部修好了水管。

    我院认为,被告周一某、周二某遇事不寻求通过正当途径请求有关部门解决,而用挖掘机强行挖坏原告周某修建的水泥路,其行为属侵权行为,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原告并未申请评估,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为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一某、周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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