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应当是无理由无条件的。近日,张某以其母李某不愿随其生活,且分家时其父母没有分给其财产为由拒绝向李某支付赡养费,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现审结了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赡养费1577.4元(从2016年直至原告李某去世止)。
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今年七十五岁,老伴已去世,有子女五人,现均已独立生活。李某从老伴去世后,其他子女均对老人进行了赡养义务,唯张某未对李某尽赡养义务。原告的责任田现转租他人年收入900元。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虽然有转租责任田900元的收入,但根据目前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水平不足以维持当地正常的生活水平,原告有五个子女,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的五分之一支付的赡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年事已高,其愿意随谁生活,是其自己的选择,被告辩称原告不愿随其生活拒不支付赡养费,理由不足,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