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接收彩礼后悔婚 所接彩礼被判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16-06-29 09:26:17


    女子接收男方给付的彩礼后悔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遭拒。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耿某、王某共同返还马某彩礼现金20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洁,驳回原告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耿某与王某系母女关系。原告与被告耿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10相识,同月16日给被告耿某见面礼2000元,并于2015年农历正月26日给被告母亲彩礼现金20100元,2016年农历正月初八给被告耿某相家钱2000元,合计折款24100元,后被告耿某因嫌弃原告不爱说话与原告断绝交往。经多次协商二被告不愿意返还所接收的彩礼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接收的彩礼现金24100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耿某、王某均认为,马某给付的彩礼款及见面礼、相家钱等款项均属赠与性质,且上述款项均已被耿某用于生活花销,马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无依据,耿某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王某不是婚约当事人,王某不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马某与被告耿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耿某之母王某接收原告彩礼现金201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因被告耿某是婚约当事人,被告王某的接收行为视为被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的共同行为,被告王某与被告耿某应共同返还。原告所诉见面礼、相家钱等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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