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育 丈夫要求离婚

  发布时间:2016-07-04 09:51:12


    结婚多年,丈夫总想要个孩子,可妻子考虑到夫妻二人微薄的收入和狭窄的居住环境坚持现在不能生育子女,丈夫无奈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育权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男)要求与被告王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家住新蔡县的刘某与王某系高中同学,二人高中毕业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甜蜜过得有滋有味。随着年龄的增大,加之刘某父母的一再催促,生个孩子日益成为刘某的最大心愿。结婚多年,刘某与王某一直未生育子女,刘某怀疑是不是自己身体出现了问题,在妻子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偷偷去医院对自己的身体做了检查,经医生诊断,刘某的身体没有一点儿问题。刘某回到家中将医院检查情况告知了妻子,并要求妻子王某也去医院检查,这时妻子王某眼看纸包不住火,欺瞒不下去,便道出了实情。原来,刘某与王某夫妻二人都在县城打工,二人工资加起来也就三千多元,现在刘某年迈的父亲患有疾病仍需要住院治疗,二人仍租住在离上班不远的地下室内,迫于二人微薄的收入和艰辛的居住条件,妻子王某认为现在夫妻二人尚不能生育子女,王某便偷偷的采取了"避孕措施"。在刘某的多次劝说下,妻子王某仍坚持现在不能生育子女,丈夫感觉妻子的理由不能接受,无奈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伤心的王某辩称,其与刘某婚后感情很好,王某不同意与刘某离婚。王某现在坚持不生育子女,完全是为了抽出时间照顾刘某年迈的父亲,况且刘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收入不高,现在还没有自己的房屋,仍租住在狭窄的地下室内,即使现在生育子女了也不能很好的养育子女。丈夫刘某不顾他们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不应该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的。

责任编辑:刘亚男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