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油钱一千六 男子被诉成老赖

  发布时间:2016-07-12 08:22:39


    2015年12月2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欠下原告1600元加油钱拒不给付引起的诉讼,现原告已申请执行,被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原告史某在确山县任店镇任店街经营加油站,被告周某在原告处加油未付款16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加油凭证“加油  3.9号加油1600元(周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油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加油款1600元。

    法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某经原告史某多次催要仍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史某欠款1600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23日,史某就本判决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周某现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周某在外出乘车、住宿以及贷款和高消费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如果周某仍旧拒不履行义务,甚至会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产生影响。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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