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无视他人合法权利,偷占他人宅基建房,最终付出应有代价。2016年7月1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任某经济损失1.5万元。
1997年,汝南县常兴镇黄汤村任某被长女陈劝接到家中生活,后任某在老家三间草房坍塌。1998年,任某和同村村民陈某协商互换宅基地,双方约定陈某可在任某家宅基地上建房居住,陈某宅基地上的三间瓦房、一间厨房由原告居住,漏水由陈某维修,原宅基地内的树各归各,2000年8月9号,汝南县常兴镇人民政府复查后,把陈某的原宅基地(前临陈军安、后临路,左临陈进良、右临路)登记为任某丈夫使用,但没有更换相关宅基地使用证。2006年秋,原告丈夫病逝。2015年春节后,同村村民陈某某支付陈某2500元,陈某把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此宅基盖起上三下三六间楼房,并盖了过道。任某闻讯后去村里、乡里反映,该纠纷经镇人民政府、村干部调解无果。2016年4月,任某将陈某某诉诸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陈某均为同一村民组成员,之间成立宅基地置换协议,业经有关部门更换登记户名,合法有效。被告仅凭陈某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办理相关建筑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鉴于原告请求按2万元计算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按1.5万元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