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占小便宜 兄妹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9-04-28 15:58:13


    市场上价格两、三千元的电动车,花上三、四百元就能买一辆,这样的便宜事儿对被告人高氏兄妹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谁知二人占了小便宜,却给自己惹来了大祸。

    2008年9月,被告人高某(女)遇到其侄儿高甲某及同伙梁某、张某某,高甲某问高某要不要便宜的电动车。高某在明知该电动车是他们偷来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大阳牌电动车。随后高某又告诉了其兄高乙某,被告人高乙某也以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绿能牌电动车。后高甲某等人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被告人高氏兄妹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价格机构评估,涉案的两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470元、2063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高乙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而以低价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单处被告人高乙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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