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中型箱式货车,沿吴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玉皇庙乡某村委新农村路口时,与对方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