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明(化名)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2月22日晚上,受害人杨某某醉酒之后,被同村朋友小明(化名)送回租住房屋。趁受害人杨某某酒醉熟睡之机,小明(化名)产生了盗窃想法,将床前7700元现金及一部VIVO牌X5L型手机盗走。得逞之后,小明(化名)将所盗手机丢失,7700元现金被挥霍一空。经鉴定,所盗手机价格为9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小明(化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小明(化名)已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