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殴为哪般 让他三尺又何妨

  发布时间:2016-08-11 16:04:26


    邻里之间本应互助互爱,却有两家人因砌院墙发生纠纷,纠纷中一男子竟拿手中砌院墙用的瓦刀将邻居的左侧头顶部砍伤。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时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的80%即7683.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住新蔡县的李某与时某是同村邻居。2015年8月14日上午9时多,在新蔡县某村李某家和时某家院墙交界处,被告砌院墙,原告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吵骂,争执中,被告用瓦刀把原告的左侧头顶部砍伤。原告先被送到新蔡县砖店中心卫生院救治,后被送到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颅脑损伤、左额顶部头皮挫裂伤,原告共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8336.93元(其中在新蔡县砖店中心卫生院花603.8元、在新蔡县人民医院花6753.13元、在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花检查费980元)。经新蔡县公安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轻微伤。新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8456.13元、误工费184元、护理费184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500元,合计13014.13元。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口角而用瓦刀将原告左侧头顶部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纠纷过程中,原告对被告的砌墙行为没有采取更妥善的处理方式,而是进行阻止、吵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交通票据,但考虑到应实际发生,可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住宿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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