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意去送礼 酒后伤人被拘留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6-08-17 08:40:15


    本是好意参加邻居的婚宴去送礼,却不想醉酒后与酒桌上的其他人发生口角,主人家出来劝架,又挥拳将主人家打伤。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15278.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儿子与儿媳原定于2015年5月4日举行结婚典礼,2015年5月3日21时20分,被告在原告家喝完喜酒后与同来送礼的郭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原告出来劝架,醉酒后的被告又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被告王某因殴打他人的行为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新蔡县黄楼镇卫生院、新蔡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在新蔡县黄楼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3天,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治疗26天。原告经诊断为脊椎损伤伴截瘫、双侧胸腔积液。后经鉴定原告李某2015年5月3日存在外伤史,本次外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外伤为加重其既往疾病、出现截瘫的诱因,并建议此次外伤参与度不超过30%。原告李某花鉴定费4000元。原告共花去医药费31158.78元,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任何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616.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酒后与同村村民郭某发生口角,后被告王某将前来劝架的李某的腰部打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对原告之损伤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对其进行赔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与被告王某行为所致原告外伤参与度相适应。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实际住院治疗66天计算。原告请求的住宿费、营养费,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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