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收购粮食返回途中,从车上摔下受伤,该起事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82826.49元的70%即57978.54元,扣除被告张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4873.72元,被告张某应实际再赔偿原告吴某 23104.8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被告张某从事小麦、玉米等粮食收购业务,并雇佣原告吴某等人为其提供收购、装车等劳务。2015年8月2日,被告开着农用三轮车拉着原告及另一雇员杨某收购小麦返回途中,行驶至某村学校西边土路处,因挂掉一根村民灌溉用的电线,致使原告从车上摔下,并摔伤颈部。原告摔伤后,被告及时把原告送到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天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共住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34873.72元(系被告支付)。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护理4天。后经鉴定原告颈椎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后期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为7651元。原告就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曾与被告协商,也经过村委会出面调解,但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196.65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受伤是2015年8月2日,原告本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坐在农用三轮车的车斗中是非常危险的,但其没有拒绝也没有选择其他交通方式跟随被告收购粮食,原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原告个别请求赔偿项目没有依据,个别赔偿项目数额计算错误。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为被告张某收购小麦提供劳务,劳动报酬由被告张某给付,二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张某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劳务活动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张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原告应当预见乘坐非营运车辆在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风险,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原告对自己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应与被告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且应当把被告支付的医疗费计算在原告总损失内再按责任分担。原告请求的交通费酌定为200元,原告请求的鉴定费支持700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