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仅仅因在道路上会车起争执,而发生厮打实属不该。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邢某因会车在106国道上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李某甲用拳头将邢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邢某双侧鼻骨骨质连续性中断,其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结合平舆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