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儿子李甲与李乙。在本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李某与王某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就两个儿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庭审期间,因原告身体原因休庭十五分钟,原告李某提出对二儿子李乙做亲子鉴定的申请,被告王某当庭拒绝,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在庭后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互不让步,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将鉴定申请及证据材料递交法庭,并电话联系承办人,强烈要求法院尽快结案。鉴于这一情况,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二次开庭传票。在二次开庭审理前,承办人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尤其是向双方说明做亲子鉴定对孩子的影响,并给双方一个考虑的时间。在本案二次开庭当天,原告主动向法院要求调解,不再申请做亲子鉴定,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