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孩子流汗又流泪

  发布时间:2016-08-30 10:34:33


    近日,驻马店中院少审庭审结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件。事情发生在2015年,某县举办运动会,本案原告王某某作为学校代表参赛,不幸在比赛中受伤。事情发生后,王某某的家长主动找到学校要求协商解决,但学校以其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为由推脱责任。在无奈之下,王某某的父母将该校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某进行伤残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在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其在城镇居住的证据,但原审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监护人在城镇主要收入证明,其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计算。判决做出后,原告以不服赔偿标准为由上诉至我院。

    在二审期间,我院查明上诉人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案发时系某县中学的学生,在县城居住、学习,连续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上诉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在县城工作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综合考虑,上诉人王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原告王某某作为一名中学生,为了集体荣誉,代表学校去参加体育比赛,本来是一件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事情,比赛中受伤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校方本应在王某某受伤后的第一时间内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王某某理赔事宜,但他不仅没有这样做,还推卸责任,这已经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王某某的感情。

    秉承 “最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地位、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情感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三最”工作原则,主审法官赵雪莲利用圆桌审判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对校方和保险公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向被告一方阐明法律规定,也请他们考虑和顾及孩子的感受。在多番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了让王某某有能力在以后进行康复治疗,为了让王某某不再伤心流泪,本院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不仅如此,主审法官在利用发放判决的机会,与本案校方负责人进行沟通,向他表示学校作为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公益机构,遇到此种情况应该主动与孩子的家长进行沟通协调,帮助处理好理赔事宜,希望他们以后能够改进做法,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祝愿王某某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校园继续学习。

责任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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