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十的老太本该是儿孙绕膝,安享晚年,可二儿子与儿媳既不让老太住在家里,又不给赡养费,还时常对老太恶语相向。老太无奈来到法庭,起诉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近日,新蔡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每月109.5(7887元÷12÷6)的标准支付原告吴某赡养费,从2016年8月开始,按此标准于每年的7月30日前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一次。
原告育有二子四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老伴去世多年,原告的赡养问题经村委调解后,几个子女同意按月轮流赡养吴某(大病医疗费用凭单据共同分担)。其他子女均能如期将原告接到自己家中进行赡养,唯独被告吴某与其妻子既不让老太住在自己家里,又不给赡养费,还时常对老太恶语相向。为此原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大病医疗费用另算)。
被告刘某辩称,刘某现在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刘某与其妻子均没有固定工作,刘某一家人现在还生活在破旧的砖瓦房中,吴某没有能力赡养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本案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对原告予以赡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按2015年河南省农民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的标准结合原告尚有其他子女的情况计算;审理中,原告表示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